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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伪基站”非法占用公众移动通信频率强行向不特定手机用户发送广告,已经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的,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王某某等使用“伪基站”向大量手机用户强行发送广告短信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案

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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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王某某等使用“伪基站”向大量手机用户强行发送广告短信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案

  公诉机关: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11月12日生,个体户,户籍地在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上盘镇翻身村,现住灌南县新安镇金佩家园。因本案于2014年9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8年4月1日生,个体户,户籍地在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上盘镇水路张村。因本案于2014年9月12日被逮捕。
  灌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商议为合伙经营的灌南县新安镇“老庙黄金”店进行广告宣传,由被告人周某某以人民币21000元的价格在广东省购买了“短信机”(又称“伪基站”)一套。被告人周某某将“伪基站”设备交给王某某,并将设备原理、使用方法传授给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将“伪基站”设备安装在其所有的浙J3813W号轿车内,并将该车停放在金店附近巷内或沿路缓慢行驶发射广告信息。自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在未取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的情况下,通过使用该“伪基站”非法占用正规移动通信频率,获取手机“IMSI”识别码867328个,发送短信息867328条,造成867328个以上手机用户通信中断不满1小时,致使灌南县新安镇悦来集商业广场、好生活广场、灌南步行街、灌南县人民医院等地大量移动通信公司手机用户通信网络中断。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应当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王某某发送的信息没有给移动用户造成危害,建议减轻处罚。
  被告人周某某的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周某某犯罪后投案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灌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
  2013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为给合伙经营的灌南县新安镇“老庙黄金”店进行广告宣传,经商定,由被告人周某某从广东省深圳市购买“伪基站”设备一台,再由被告人王某某将设备安装在其所有的浙J3813W号途观轿车内,并将该车停放在金店附近巷内或沿路缓慢行驶以发送广告信息。截至2014年1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在未取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的情况下,通过非法占用公众移动通信频率,获取手机“IMSI”识别码420255个,发送短信420255条,造成420255部以上手机用户通信中断不满1小时。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于2014年4月18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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