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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强拆行政主体对赔偿数额承担举证不能责任

————L生猪养殖场诉N市C区人民政府城建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

裁判规则

  违法强拆引发的行....(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L生猪养殖场诉N市C区人民政府城建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


  【基本案情】

  2006年9月13日,N市C区“五城同创”指挥部(以下简称“五城同创”指挥部)向该市L生猪养殖场送达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通知。该通知载明,养猪厂未经政府有权部门批准,擅自在社区居委会四、五组搭建的房屋,经核查属违法建筑物,限于2006年9月16日18:00前自行拆除。L生猪养殖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房屋,2006年9月22日上午,“五城同创”指挥部组织人员强制拆除了其认为是违章建筑的L生猪养殖场的房屋4836.92平方米,实施强制拆除时没有通知L生猪养殖场人员在场,没有对房屋及室内生猪及其他财产办理公证,也没有与L生猪养殖场办理物品交接等手续。L生猪养殖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C区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判令该区政府赔偿给其造成的损失2720万元。

  【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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