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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限购令”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仍然有效

————俞某某诉华润置地(宁波)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限购令”并非法....(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俞某某诉华润置地(宁波)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限购令 强制性规定 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效力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案件索引】
  一审: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4)甬慈民初字第481号(2014年7月8日)
  二审: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甬民二终字第559号(2014年10月10日)
  【基本案情】
  原告俞某某与案外人余天涯系母子关系。2011年8月4日,原告以余天涯名义与被告华润置地(宁波)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20110800080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余天涯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位于慈溪市坎墩街道坎东村、三群村的橡树湾小区30幢501室房屋,房屋总价款为3140463元,买受人以按揭方式付款,合同签订当日须支付房价款的30%(950463元),剩余部分款项由买受人向银行按揭贷款获得。合同附件八第十一条约定:“若买受人违反宁波市住房限购政策的相关规定,本合同无效。”
  另查明:原告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名下已有两套房屋: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东兴苑1号楼405室(慈房权证号为2009字第016018号),位于慈溪市观海卫镇卫山景苑的4号楼502室(慈房权证号为2006字第011957号)。
  原告俞某某于2014年4月16日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2)被告即时退还原告房屋预付款950463元,并赔偿自预付款支付之日至实际退还日的利息损失;(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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