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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隐匿国有公司债权并将其转入其他公司,应以隐匿债权总额认定贪污数额

————吴某某贪污案

裁判规则

  隐匿国有公司债权....(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吴某某贪污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9月3日讨论通过)
  关键词刑事 贪污罪 未转移产权 贪污实际控制 贪污数额计算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
  基本案情
  1994年4月,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出资100万元成立上海公欣工程建设监理公司(下称公欣监理),被告人吴某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工作。2008年10月,公欣监理转入国有上海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下称交建公司),并于同年12月更名为公欣公司,由徐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吴某某继续全面负责经营管理公司。
  一、被告人吴某某贪污4,012万余元的事实
  2009年11月底,公欣公司经上级主管单位交建公司同意开始转制评估。期间,吴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公欣公司与上海市自来水市南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之间产生的项目监理费用应收款4,012万余元,隐匿于账外,不纳入评估范围,并向上级主管单位及审计、评估单位提供虚假的企业经营损益报表,致使公欣公司的价值被严重低估。2010年5月21日,公欣公司仅以143万余元的价格被整体转让给非国有的上海住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下称住远公司)。吴某某和公欣公司副总经理汪某某以个人名义持有转制后公司49%的股权并经住远公司授权,由吴某某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二、被告人吴某某贪污231万余元的事实
  2008年9月至2009年2月,被告人吴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指使公司员工崔某、蒋某某、姚某将公司监理费收入通过与第三方签订虚假劳务合同的方式,转至普陀区以劳养武民兵服务部,形成帐外资金,并从中取现132万元分别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
  2007年初至2009年12月,被告人吴某某指使姚某虚列职工工资,从公司账内套现60.56万元,以姚某个人名义开立定期存单。在公欣公司转制过程中,吴某某故意将上述132万元、60.56万元及另一张以蒋某某个人名义开设的,亦为账外资金形成的金额为108,362.85元的活期存折隐匿账外不纳入评估。2010年8、9月间,上海市审计局对公欣公司进行审计,吴某某指使崔某等人将上述存单带回家中藏匿。其间,上述公款产生的利息共计66,024.99元亦被吴某某等人共同私分。
  2010年8月,公欣公司转制后,吴某某还以预发奖金的名义,伙同汪某某、崔某等人从以劳养武账外资金中提现21.84万元予以私分,吴某某分得8.4万元。
  三、被告人吴某某贪污公欣公司房屋价值414万余元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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