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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后主动交代自己的其他犯罪或其交代的犯罪与自己有关联关系的,不构成立功

————刘某某受贿案

裁判规则

  犯罪分子检举、揭....(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刘某某受贿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原系江苏省徐州市恒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达公司)经理。2012年12月28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逮捕。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某犯受贿罪,向贾汪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4年至2008年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担任恒达公司经理的职务之便,收受乔文焕、庞宏等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8.5万元,在支付货款、租赁费等方面为乔文焕、庞宏等人谋取利益。刘某某到案后退回赃款15万元,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没有掌握的其他受贿事实,并主动交代了其向张海行贿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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