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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案外人享有对抵押权等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的租赁权的,执行法院可依法将其除去后进行拍卖

————杭州古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案

裁判规则

  1、执行程序中案....(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杭州古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案

  【案例索引】
  执行异议裁定: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杭执异字第12号(2014年6月6日)。
  【案情】
  案外人杭州古今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今公司)。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以下简称西湖支行)。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朝晖支行(以下简称朝晖支行)。
  被执行人道道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道公司)。
  被执行人方某某。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张某某、西湖支行、朝晖支行与道道公司、方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道道公司名下位于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虹路752号的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产权委托拍卖。在委托拍卖过程中,古今公司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张租赁权并提供了其与道道公司在2010年12月20日签订的20年租赁期《租赁合同》一份和支付租金人民币1000万元的银行转帐凭证。2014年5月9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古今公司送达了(2013)浙杭执民字第609号《告知书》,决定对案涉房产实行不带租拍卖。
  古今公司于2014年5月14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称,其对涉案房屋享有租赁权,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法院拍卖涉案房屋不得侵害其租赁权。理由是:古今公司与道道公司签订了合法的租赁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了租金,已取得案涉房屋的租赁权,而且古今公司与道道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的时间为2010年12月20日,早于涉案房屋办理抵押登记的时间。故请求撤销(2013)浙杭执民字第609号《告知书》,保护案外人的租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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