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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对于婚内债务可以将夫妻双方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任某某执行异议案

裁判规则

  法院不得以合同相....(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任某某执行异议案


  一、基本案情


  2008年9月19日,叶欣与蒋珑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借款期限为30天。签约当天,叶欣将100万元借款分两笔汇入蒋珑的银行账户。因蒋珑未按约归还借款,2009年5月31日,叶欣向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拱墅法院审理后于2009年10月9日作出(2009)杭拱商初字第851号民事判决,判令蒋珑归还叶欣借款本金100万元;蒋珑支付叶欣借款利息及违约金16.56万元。2010年1月13日,叶欣向拱墅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0年3月22日,拱墅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根据叶欣的申请,以该债务系蒋珑与任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为由,查封了任某某名下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观邸国际寓所3幢5单元3303、3304室。任某某不服,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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