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某执行异议案
一、基本案情
2008年9月19日,叶欣与蒋珑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借款期限为30天。签约当天,叶欣将100万元借款分两笔汇入蒋珑的银行账户。因蒋珑未按约归还借款,2009年5月31日,叶欣向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拱墅法院审理后于2009年10月9日作出(2009)杭拱商初字第851号民事判决,判令蒋珑归还叶欣借款本金100万元;蒋珑支付叶欣借款利息及违约金16.56万元。2010年1月13日,叶欣向拱墅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0年3月22日,拱墅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根据叶欣的申请,以该债务系蒋珑与任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为由,查封了任某某名下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观邸国际寓所3幢5单元3303、3304室。任某某不服,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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