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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在医院门诊大厅聚集,致使诊疗活动无法正常进行并致维持秩序的民警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赵某1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裁判规则

  行为人聚众医院门....(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赵某1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某1,男,汉族,1982年3月2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韩某某,男,汉族,1981年11月22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赵湿峰,男,汉族,1988年2月23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郭拥军,男,汉族,1968年11月9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樊某某,男,汉族,1959年11月19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郭某某,男,汉族,1976年12月2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赵某2,女,汉族,1976年3月7日出生,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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