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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着手实施伪造公司债券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成立伪造公司债券罪的未遂

————陈某某等伪造公司债券、诈骗、合同诈骗案

裁判规则

  行为人企图伪造数....(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陈某某等伪造公司债券、诈骗、合同诈骗案

  【提示】
  本案为上海首起伪造公司债券案,其中对审判实践有指导意义的表现在:在共同犯罪的认定中,对部分行为人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行为,应由其单独承担刑事责任;在行为人被公安机关诱捕而到公安机关的情况下,即使其如实交代全部犯罪行为,也不应认定其行为构成自首。
  【案情】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
  被告人:冯某某
  被告人:徐某某
  被告人:王某某1
  被告人:潘某
  被告人:齐某某
  被告人:陈某
  被告人:项某某
  被告人:孙某某
  被告人:王某某
  被告人:胡某某
  (一)关于伪造公司债券的事实
  2002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冯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告人潘某、徐某某,欲通过融资办法为陈某某经营的房地产项目筹集资金。被告人潘某、徐某某提出可用虚假企业债券至银行进行抵押货款。陈某某、冯某某表示同意。
  2002年4月,被告人徐某某、潘某提供伪造的上海市煤气公司煤气建设债券(以下简称煤气建设债券)样张给陈某某、冯某某,陈某某、冯某某因故未要。后陈某某、冯某某合谋伪造1998年上海久事债券,并邮寄了一张真的久事债券给潘某作样本。2002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派冯某某又携带一张真的久事债券至江西南昌找潘某,欲伪造此债券。后潘某联系王某某1和广州的“阿毛”(在逃),准备印制假久事债券。为此,被告人陈某某、冯某某以上海天伟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潘某私刻公章的江西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签订了提供3000万元企业债券,用来向银行质押贷款的合同。同时,冯某某、王某某1、潘某等人携带定金一起至广州找“阿毛”印制假久事债券。在广州,“阿毛”先做出了印刷版子,冯某某付了2.5万元的定金。此次行动后因“阿毛”失去联系而未果。
  2002年7月,被告人陈某某、冯某某想让被告人徐某某落实外事债券一事。徐某某要求先付定金,陈某某、冯某某因担心定金被骗不同意付定金。徐某某就提出用假的第32期上海煤气建设债券,共90万元面值(每张面值1000元)作价6万元给上海方,等有了久事债券后再换回。冯某某将徐某某的提议转告陈某某后,陈某某表示认可。但冯某某因害怕事情暴露而中途退出。被告人陈某某遂派陈苏晨(在逃)赴南昌,支付6万元人民币给徐某某后取回了90万元面值的假上海煤气债券。此后,被告人陈某某指使被告人胡某某私刻了一枚“上海煤气销售(集团)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并让胡某某等人在虚假的煤气债券上加蓋了“专用章”。
  2002年8月,经被告人潘某介绍,被告人王某某1联系被告人齐某某一起至金华找人伪造久事债券。齐某某通过被告人陈某找到被告人孙某某制版,并由孙某某至印务公司出片,制作样张。王某某1要求齐某某在样张得到上海方许可的情况下才进行印制。期间,王某某1分别在上海新亚广场大酒店、浙江金华将伪造的单色久事债券样XXX成品久事债券样张给陈某某、冯某某等人看。但陈某某、冯某某最后没有认可样张。另一方面,被告人齐某某则继续指使被告人陈某、项某某找被告人王某某印刷了2000万元久事债券。陈某、项某某将印好的久事债券拿到陈某所在的金华市苹果彩色图文印务有限公司,由项某某私刻好图章后,并由陈某与该公司员工一起打印号码、裁剪和盖章。完成后,由项某某将伪造的债券邮寄给暂住广州的齐某某。被告人齐某某将其中的部分虚假久事债券交由李某某、左铭元等人处理,直至案发。
  (二)关于诈骗罪的事实
  2002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陈某某拿面值6万元的虚假煤气债券抵押给吴俊,得到人民币3万元。后又持虚假的煤气债券去华联典当行、天成典当行、鑫顺典当行等进行典当得款约人民币1万元。同时,被告人胡某某拿面值人民币3万元的虚假煤气债券至华联典当行、鑫顺典当行典当得款约人民币2万元。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在家属协助下,退赔了人民币2万元。
  (三)关于合同诈骗罪的事实
  2002年7月25日,经人介绍,被告人陈某某以上海天伟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名义与上海三星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宝山业务部签订了250万元的借款合同。陈某某则以预收对方利息为由,收取了15万元人民币,并将收取的钱款用于制造虚假债券的开销等方面。其后,被告人陈某某以对方担保不符合要求为由,不履行合约,并回避当事人。后又以空白支票搪塞被害单位的催款要求。经查,上海天伟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已于2001年9月20日被上海市青浦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
  (四)关于自首和立功的事实
  2002年11月24日,被告人陈某某、冯某某协助公安机关将正在交易103万元面值虚假久事债券的王某某1、张某某(另处)以及幕后指使的徐某某一起抓获。
  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检举了陈某某利用借款合同诈骗上海臣星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宝山业务部的事实。
  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带领公安机关找到王某某的印刷厂和孙某某的住处,协助抓获了王某某和孙某某。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冯某某、徐某某、王某某1、潘某、齐某某、陈某、项某某、孙某某、王某某伪造公司、企业债券,且数额巨大;被告人胡某某伪造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公司、企业债券罪。其中被告人陈某某、冯某某、徐某某、王某某1、潘某、齐某某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陈某、项某某、孙某某、王某某、胡某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冯某某、胡某某有立功表现。此外,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被吊销的营业执照与他人签订借款合同,骗取他人工5万元人民币,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陈某某、胡某某用伪造的上海煤气债券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对被告人陈某某、胡某某应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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