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创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认定被申请人的损失范围事实不清,判决错误,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因申请临时措施损害赔偿纠纷。
一、关于联创公司申请临时措施是否有错误的问题。联创公司认为,其申请临时措施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涉讼专利权现在仍然有效,并不存在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
六条规定:“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当事人提供保证、抵押等形式的担保合理、有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人民法院确定担保范围时,应当考虑责令停止有关行为所涉及产品的销售收入,以及合理的仓储、保管等费用;被申请人停止有关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失,以及人员工资等合理费用支出;其他因素。”该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还规定:“申请人不起诉或者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被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请求申请人赔偿,也可以在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起的专利权侵权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处理。”由于诉前禁令的特殊性,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采取的临时措施既可能与判决结果相符,也可能与判决结果相悖,正是由于法律充分地考虑到了这一风险,所以要求申请人在申请诉前禁令的同时也要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这就意味着申请人对该风险是知悉且接受的。申请临时措施的错误,既包括因申请人的专利权被确认无效的情况,也包括申请人起诉后的诉讼请求最终未能得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支持的情况,而申请人是否存在主观恶意并不是考察是否申请错误的必要因素。在本案中,联创公司作为涉讼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人在诉讼中向法院提出先行责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虽然被法院准许并下达裁定,其诉讼请求也被一审判决予以支持,但被二审法院全部驳回,据此应当认定联创公司的行为属于申请错误。联创公司有关其申请临时措施不存在主观恶意即不属于申请错误的主张不成立,二审法院不予支持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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