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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杀人犯罪集团为从事犯罪而非法购买枪支、弹药的,对集团首要分子除构成抢劫罪、故意杀人罪以外,还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

————张某某等抢劫、杀人犯罪集团案

裁判规则

  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张某某等抢劫、杀人犯罪集团案

  【关键词】犯罪集团 盗窃弹药 抢劫杀人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某,男,34岁,农民。1983年10月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于2000年9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1,男,29岁,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于2000年9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1,男,35岁,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于2000年9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29岁,无业。因涉嫌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于2000年9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严某1,男,36岁,个体运输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0年10月16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2,男,41岁,农民。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0年10月16日被逮捕。
  被告人秦某某,女,49岁,无业。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0年9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全某某,女,36岁,无业。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0年9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严某2,女,33岁,无业。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0年9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男,35岁,原系中国农业银行安乡县支行职员。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0年10月16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1,男,31岁,原系湖南省津市市煤建公司职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0年10月16日被逮捕。
  被告人莫某某,女,52岁,无业。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于2000年10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纳某某,男,39岁,农民。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于2000年10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38岁,农民。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00年12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2,男,28岁,无业。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于2000年12月13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2,男,53岁,无业。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于2000年10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杨某1,女,28岁,原系重庆市涪陵区民政局福利院工人。因涉嫌犯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00年9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杨某2,男,30岁,原为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公安科工人。因涉嫌犯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00年9月30日被逮捕。
  2001年3月30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抢劫枪支、弹药罪;被告人秦某某犯抢劫罪,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被告人全某某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预备),非法运输弹药罪,非法私藏枪支、弹药罪;被告人严某2犯抢劫罪,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被告人莫某某、纳某某、陈某2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被告人朱某某、王某2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告人杨某1犯非法运输枪支罪,包庇罪;被告人杨某2犯非法买卖弹药罪,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洪玫、黄仲素、罗坤、向光银向该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同日,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1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抢劫枪支、弹药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被告人陈某1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抢劫枪支、弹药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赵某某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抢劫枪支、弹药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严某1犯抢劫罪;被告人李某2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王某1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余天觉、何四媛、刘楚和、谢圣娥、覃雪萍、刘梦雅、孟现亮、瞿明英、孟蕾、谭希向该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经公开审理查明:
  1991年6月至1994年11月,被告人张某某先后在湖南、广西、云南、重庆等地,单独持枪、持械抢劫、故意杀人6次,致5人死亡,1人轻伤,抢得人民币22,000元。1993年4月和1995年1月,张某某分别伙同刘保刚(已死亡)、被告人严某2,在湖南、重庆持枪抢劫2次,致1人死亡,1人轻伤,抢得人民币5万元。1995年12月至2000年9月,张某某先后纠集被告人秦某某、全某某以及李某1、陈某1、赵某某、严某1、李某2、许某某、王某1等人,进行各种犯罪技能训练,以湖南省常德市、重庆市涪陵区为据点,在重庆、湖南、湖北等地,大肆进行抢劫、故意杀人等犯罪活动。其中抢劫7次,致7人死亡,5人重伤,9人轻伤,1人轻微伤,劫得财物价值人民币526.4万余元,抢劫出租轿车4辆;故意杀人5次,杀死6人;抢劫、故意杀人1次,劫得财物价值人民币32,580元,致2人死亡;抢劫、故意杀人、抢劫枪支、弹药1次,劫得人民币400元,出租轿车1辆,致6人死亡,抢劫经警的微型冲锋枪2支,子弹20发,故意杀人致1人死亡,4人轻伤,1人轻微伤。为了实施抢劫、故意杀人犯罪活动,张某某先后非法购买军用手枪15支,子弹2500余发,手榴弹1枚,手雷2枚,指使他人购买霰弹猎枪23支,猎枪子弹2000余发。张某某犯罪集团抢劫、杀人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1994年2月8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城中镇环城街104号“军用服装店”,趁店主严旺财不备,持铁锤猛击严头部后,又用匕首刺严颈、腹部,致严旺财当场死亡,抢得人民币6000余元。
  (二)1994年11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携带五四式手枪至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农贸市场伺机抢劫。当日16时许,张某某见个体经营者王礼明收完货款后离开,即尾随王礼明至江北区观音桥中医院路一公厕内,持枪威逼王交出现金,遭王反抗,张某某即开枪击中王礼明头部,抢走王装有人民币6000余元的腰包后逃离现场。王礼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三)1995年1月25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严某2共谋后,窜至重庆市渝中区建设银行新华路支行伺机抢劫。按事先分工,张某某携枪在外等候,严某2进入银行营业厅观察到李久川、许娣萍的取款情况后,按约定向张某某伸出五个手指,示意有5万元后离开,张某某尾随李、许二人。李久川、许娣萍同行一段分手后,张某某尾随李久川至渝中区和平路二巷内,持五四式手枪对李进行威胁,李见状往前跑,张某某追上前对其连开数枪,将李久川击倒在地,抢走装有人民币5万元的皮包后逃离现场。事后,严某2分得赃款5000元。李久川经抢救脱离危险。2000年7月,李因枪伤复发医治无效死亡。
  (四)1995年12月22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与秦某某携带五四式手枪、手榴弹、起子、编织袋等作案工具,驾驶摩托车至重庆市友谊华侨股份有限公司沙坪坝分店,二人来到该店黄金柜台,张某某持枪、手榴弹威胁营业员和顾客,秦某某进入柜台内用起子撬开柜台锁劫取柜内的黄金首饰。该店清洁女工李建清见状高声呼喊,被张某某开枪击中致死。张某某又开枪威胁店内人员后,与秦某某将黄金、钻金首饰连同托盘装入编织袋中。逃离时,张某某又开枪击中行人易勇、冯小玲致二人轻伤。此次劫得黄金首饰3737.149克,铂金首饰47.906克,共计价值人民币455,404.25元。
  (五)1996年12月25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携带五四式手枪,严某1携带铁锤、起子、编织袋等作案工具,至重庆市渝中区上海第一百货公司重庆店黄金柜台。张某某持手枪对营业员进行威胁,严某1翻人柜台,端出黄金首饰盘。此时,该店司机唐明亮从门外进来,张某某开枪击中唐明亮致其重伤。严某1将黄金首饰连同托盘装人编织袋,与张某某迅速逃离现场。逃跑过程中,张某某开枪将向光银击成重伤,郑中华击成轻伤。此次劫得黄金首饰5043.147克,价值人民币630,393.38元。
  (六)1997年11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李某1、严某1携带五四式手枪、凿刀、编织袋等作案工具,至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东塘潇湘友谊商城一楼黄金首饰柜台。张某某掏出手枪勒令营业员让开,李某1、严某1跳进柜台,用凿刀撬开首饰柜,将装有黄金饰品的首饰盒装入编织袋。在抢劫过程中,张某某开枪击中商城营业员吴浩、余乐、谭美萍,致吴浩、余乐当场死亡,谭美萍轻伤。张某某、李某1、严某1携带所抢金器跑出商场后,张某某又开枪将正在商场外打电话报警的营业员黄佳手背击伤,随后三人驾摩托车逃离现场。此次劫得黄金首饰10,977.43克,价值人民币1,372,179元。
  (七)1998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决定抢劫湖北省武汉市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黄金柜台后,即安排秦某某租用武汉广场附近的江汉区新华街精武路44号门面房开火锅店,为其抢劫作案提供掩护。1998年12月底,张某某纠集李某1、陈某1、赵某某在常德市桃林宾馆对抢劫武汉广场黄金柜台进行了具体分工。随后,张某某先到武汉,并叫杨某1赶到武汉住在秦某某所开火锅店内。1999年1月3日,赵某某、李某1、陈某1按张某某的安排赶到武汉。次日18时50分,李某1、陈某1、赵某某按计划到指定地点与张某某碰头,4人租乘丁正强驾驶的鄂AX1685号富康出租车到达武汉广场西侧5号门时,张某某拿出五四式手枪威胁丁正强,令其跟随李、赵、陈进入商场。张某某将车停于商场西侧5号门前,将车厢、车门打开准备接应。赵某某进入商场后朝保安罗刚射击,因枪卡壳未打响,丁正强趁机逃脱。张某某因停车受到商场保安罗凯阻拦,即向罗凯开枪,击落罗的帽子,随即从5号门冲入商场,与赵某某开枪击中顾客刘晓兵、保安张波,致张波重伤,刘晓兵轻伤。李某1、陈某1跳人黄金柜台,李用钢钎撬开柜锁,陈将盛有黄金首饰的托盘叠放于柜台上,张某某、赵某某持枪戒备并将黄金饰品连同托盘装入事先准备的口袋中。李某1还撬开收银台,劫走人民币3.3万元。随后,4人冲出5号门,将装有黄金首饰的袋子放入出租车,由张某某驾车准备逃走。此时,巡警方亮、陈胜琪赶到,与张某某、李某1、赵某某发生枪战。张某某绕到方亮、陈胜琪身后,开枪击中方亮、陈胜琪,致方亮重伤,陈胜琪轻伤。交战中还致民工王小明死亡,市民孙建国轻伤。张某某回到车上驾车载着李某1、陈某1、赵某某沿广场旁边的滑坡路逃窜。4人逃至武汉市新华小路78号停车,将黄金首饰取出。张某某随即拦截鄂AT8191号富康出租车,开枪击伤驾驶员张昆,劫车后与李某1、赵某某、陈某1驾车逃离现场。此次共劫得人民币3.3万元,黄金首饰21,878.672克,价值人民币2,634,215元。
  (八)1999年12月,被告人张某某决定抢劫重庆市商业银行陕西路支行朝东路储蓄所,先后多次组织李某1、陈某1、赵某某到重庆市渝中区朝天门附近熟悉环境,并在常德市郊进行了抢劫模拟演练。2000年6月17日和18日,张某某两次召集李某1、陈某1在重庆市中山宾馆进行具体分工,并发给二人五四式手枪各1支。6月18日晚,张某某让秦某某于次日上午9时在指定地点等候接应。6月19日上午,张某某与李某1、陈某1携带五四式手枪、手套、假发等作案工具先后到达现场附近。9时许,重庆市商业银行陕西路支行朝东路储蓄所职员张劲、陈影携带装有营业资金的提袋,在经警覃正佳、李子维的护送下进入朝东路,张某某向李某1、陈某1发出信号,李某1首先开枪将经警覃正佳击倒,陈某1开枪将另一经警李子维击伤后,又持枪追上提着钱袋的女职员张劲,开枪将张劲打死,抢得人民币142,434.74元。张某某听到枪声后,在现场附近开枪将事先招租的渝B56551号奥拓出租车司机罗运洪打死,劫车后接应李某1、陈某1逃离现场。
  (九)1999年下半年,被告人张某某预谋在湖南省安乡县作案,遂利用各种手段拉拢在中国农业银行安乡县支行工作的许某某。2000年初,张某某向许某某打探安乡县哪些人有钱。许某某告知有某局长和农业银行行长胡梦廉等人,并向张某某提供了二人的个人和家庭具体情况,与张某某共同策划抢劫。张某某遂安排陈某1准备铁锤、铁锹、手套及装尸用的塑料袋、布袋等作案工具,与李某1、赵某某数次开车至安乡县某局长家附近守候,均因其不在家而未得逞。张某某又与许某某策划抢劫胡梦廉。2000年8月15日18时许,张某某通过许某某得知胡梦廉在家的情况后,与陈某1、赵某某携带铁锹、塑料袋等作案工具驾车前往胡家,许某某站在胡家附近为张某某通报胡家有关情况,直至张某某到达胡家门口后方才离去。21时许,张某某骗开门进入胡梦廉家,持装有消声器的五四式手枪逼住胡梦廉、张元珍夫妇,然后令赵某某将一张床单撕成条状后将胡夫妇双手捆住,并用电话通知李某1赶到胡梦廉家。张某某从胡家搜得人民币1.6万余元和户名为“张怡书”、“刘华”的存折3张(存款金额人民币406,691.4元),以及手表、移动电话、照相机、金首饰、纪念币等财物(价值人民币16,580元)。张某某威逼胡梦廉讲出存折密码。次日凌晨1时许,张某某、李某1、赵某某三人将胡梦廉夫妇押上陈某1驾驶前来接应的车辆。凌晨3时许,车行至津市市保河堤镇云台村8组地段,张某某与赵某某、李某1三人将胡梦廉夫妇押进路边棉花地,张某某持带消声器的手枪朝胡梦廉、张元珍连开数枪,将二人打死。李某1、陈某1、赵某某三人用塑料袋、布袋将尸体装好抬入车后备箱中,4人将车开至常德市鼎城区石公桥镇杨腊溪村冲柳河滩,李某1、陈某1、赵某某三人挖坑将胡梦廉夫妇尸体掩埋。
  (十)2000年8月30日晚,被告人张某某、李某1、陈某1、赵某某在湖南省常德市银河大酒店客房策划次日抢劫中国农业银行常德市江北支行的运钞车,并决定租一辆出租车将司机骗至偏僻处杀死将该车作为作案工具。次日中午12时30分,张某某在常德市城区骗租王吉勇驾驶的湘JX0623号出租车,按约定在常德市海关附近将李某1、赵某某接上车后开车出城。陈某1依约携带3支手枪及9个弹匣等作案工具在城区等候。当日14时许,车至常德市鼎城区石公桥镇杨腊溪村地段的河堤上,张某某令王吉勇停车,持枪对着王称要借车使用一下,令王坐到后排。王吉勇见状悄悄断开座套下的低压保护开关。赵某某上前开车,但未能将车发动,王吉勇趁张某某让其修车之机往河堤下跑去,张某某持枪并开枪将王吉勇击倒,李某1上前朝其头部连开二枪,然后将王吉勇放在出租车后备箱中。3人上车后由张某某开车,仍不能发动,此时听见后备箱中有声音,张某某又令李某1“补火”。李遂持王吉勇放在车上用于防身的尖刀,打开汽车后备箱朝王的胸部连刺5刀,致其当场死亡。因车仍不能发动,3人弃车逃离现场,并拿走王吉勇的诺基亚5110型手机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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