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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抢劫中无法查清抢劫犯意由谁提出,且被害人死亡后果系二人共同行为所致的,二人均应对抢劫致人死亡承担责任

————张某某、樊某某抢劫、盗窃案

裁判规则

  在谁最先提出抢劫....(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张某某、樊某某抢劫、盗窃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3月15日出生,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8年7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樊某某,男,1987年3月5日出生,学生。因涉嫌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8年7月24日被逮捕。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被告人张某某、樊某某犯抢劫罪、盗窃罪,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张某某、樊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未提出异议。张某某的辩护人以张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为由请求对张某某从轻、减轻处罚。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查明:
  1.抢劫事实。2008年6月18日晚,被告人张某某、樊某某从陈显定处劫取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100元、手机一部及价值4480元的大阳牌摩托车一辆;2008年7月3日,张某某、樊某某共谋对陈贤权实施抢劫,樊某某持刀划破陈贤权的面部,张某某则持双刃匕首朝陈贤权的腹部等处捅刺数刀,致陈死亡。两人从陈贤权处劫取现金90元、联想牌手机一部、银钢牌摩托车一辆(两件价值合计5070元)。
  2.盗窃事实。2008年4月1日至7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樊某某共同盗窃了李美贵价值4760元的钱江牌摩托车、喻发清价值2496元的银钢牌摩托车、宁三青价值4160元的豪鹰牌摩托车、宋永腊价值3000元的劲隆牌摩托车各一辆。张某某单独盗窃了王旭升价值1900元的豪达牌摩托车、匡后学价值3800元的鑫源牌摩托车各一辆。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作案二次,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二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对二人应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二人均积极实施犯罪行为,不宜划分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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