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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朱某1朱某4朱某2朱某3袁某某朱某某朱某某朱某诉张某某继承案

裁判规则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朱某、朱某5、朱某1、朱某2、袁某、朱某3、朱某4、朱某6诉张某继承案
(代位继承、转继承)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07)亭民一初字第2876号。
  2.案由:继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朱某。
  原告:朱某1(系朱某之长女)。
  原告:朱某2(系朱某之次子)。
  原告:袁某(系朱某之外孙)。
  原告:朱某3(系朱某之三女)。
  原告:朱某4(系朱某之三子)。
  上列6名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某5。
  原告:朱某5(系朱某之孙女)。
  上列7名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加龙,江苏盐城新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某6(系朱某之孙女)。
  被告:张某(系朱某6之生母)。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审判员:王铭。
  6.审结时间:2008年1月15日。
  (二)诉辩主张
  1.原告朱某、朱某5、朱某1、朱某2、袁某、朱某3、朱某4共同诉称
  朱德超系朱某、顾书珍之长子,于2003年3月死亡,生前留有主房、厨房、猪舍各3间,一直未进行遗产分割。顾书珍于2004年9月死亡。2007年10月,上述房屋拆迁,得拆迁费15.3万元。现原告要求对此进行遗产分割,被告拒不同意。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分割遗产44 807元给原告。
  2.原告朱某6诉称
  我父亲朱德超遗产中属于我的部分赠给我的母亲张某。
  3.被告张某辩称
  宅基地的钱不分,房子的钱可以分。朱德超在世时看病的债务9 000元要分担。另外,我是残疾人,没有劳动能力,生活困难;且在朱德超生病期间,全是我一个人服侍的;我还为朱德超尽了抚育子女的主要义务,应适当多分得朱德超的遗产。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三)事实和证据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原告朱某与顾书珍夫妇共生6个子女,即长子朱德超、次子朱某2、三子朱某4、长女朱某1、次女朱爱凤(系袁某之母,于2002年6月4日死亡)、三女朱某3。1976年,朱德超与蔡秀英结婚,于1977年生一女朱某5。1979年,蔡秀英死亡。1989年,朱德超与被告张某再婚,于1990年生一女朱某6。1994年,朱德超、张某夫妇向他人购得住房一处。2003年3月26日,朱德超死亡。2004年9月3日,顾书珍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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