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市海澜服饰有限公司诉东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要点提示]对当事人所举证明内容完全不同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证明标准进行审核认定;在工伤认定中,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劳动保障部门进行调查核实不是必经程序;“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指的是抢救能否起到改变死亡结果的效果,而不局限于抢救是否短期暂时延缓死亡的时间,具体情况的认定视医疗机构结论确定。
案号一审:(2008)东行初字第36号二审:(2008)盐行终字第0108号
[案情]
原告:东台市海澜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东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王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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