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两高”公报案例 > 正文

对于遗忘物,如是由负有管理职责之外的第三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取得,拒不交出的,构成盗窃罪

————顾某某盗窃案

裁判规则

  遗忘物脱离原持有....(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顾某某盗窃案



  【案情】


  2011年6月6日15时许,被告人顾某某与其妻子在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吊岩坝分理处准备办理存款业务时,看见该银行大厅一业务窗口凹槽内有一扎人民币,遂趁大厅内无人注意之机,悄悄拿走这扎人民币,并与其妻子迅速离开。被告人回家后清点,该扎人民币为一万元。当日16时许,在被告人顾某某之前在该分理处办理过取款业务的刘某某发现自己取款的金额有误,少了一万元,便到银行询问,经过查证得知此款被顾某某拿走。随即银行工作人员电话联系被告人顾某某,顾予以否认。刘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经万州区公安局牌楼派出所民警多次电话联系被告人顾某某后,顾于2011年6月8日到派出所退还了一万元人民币。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