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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文义不明造成显失公平的合同条款,可予撤销

————上海华联超市公司诉无锡永安超市公司连锁经营合同案

裁判规则

  因文义不明,合同....(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上海华联超市公司诉无锡永安超市公司连锁经营合同案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锡经初字第259号。
  2.案由:连锁经营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海华联超市公司(以下简称华联公司)。
  法定代表人:华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家敏,该公司办公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建民,上海市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永安超市公司(以下简称永安公司)。
  法定代表人:郁兆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储建荣,无锡金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立新;审判员:梁月明;代理审判员:俞宏雷。
  6.审结时间:1998年7月7日。
  (二)诉辩主张
  1.原告华联公司诉称:1995年8月20日原告与永安公司签订加盟协议书,约定由永安公司加盟华联公司,并得到授权使用华联公司招牌;其经营管理须服从华联公司,如自行组织商品须经华联公司审核批准后方可销售;永安公司进货,除铺底商品,均以现款结算;若一方违约,可终止协议等。签订协议后,永安公司时有违约行为,擅自组织商品销售,商场内出现销售“三无”商品等损害华联公司牌誉的现象,且已累计结欠货款3019278.93元等。请求判令永安公司支付货款3019278.93元、逾期付款滞纳金15万元(计至1997年7月30日),终止加盟协议书并由永安公司返还铺底商品款6786214.58元、支付特许加盟金222782元(自1997年2月计至6月)并承担诉讼费。
  2.被告永安公司在答辩期内未作答辩。
  (三)事实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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