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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信用社工作人员,采取欺骗手段取得客户印鉴后,以现金支票的形式将客户账户内的资金取出非法占有的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

————颜某某票据诈骗案

裁判规则

  城市信用社工作人....(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颜某某票据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颜某某,男,1965年6月4日出生,大专文化,原河南省许昌市城市信用社营业部副主任。2008年5月29日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被逮捕。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颜某某犯贪污罪,向魏都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颜某某的辩护人提出,颜某某犯贪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颜某某不具有贪污罪的主体身份,颜某某未利用职务之便;本案不存在公共财产所有权受侵犯的客观事实;本案是民事侵权案件,颜某某无罪。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颜某某原系许昌市城市信用社营业部主管信贷的副主任。2005年9月23日,在颜某某和代建民(时为许昌市城市信用社职员,另案处理)的安排下,许昌恒丰纺织有限公司经理王保松为许昌市东城区金光塑印厂及其法定代表人金平安申请的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双方分别与许昌市城市信用社签订了保证合同和借款合同。同日,颜某某以需要补办贷款手续为名从金平安处骗取金光塑印厂的公章和金平安的个人印鉴后,伙同代建民以现金支票形式从金光塑印厂账户内将已到账的47万元贷款支取,后伪造借条、保证书等掩饰赃款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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