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强算力、多模态赋能下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深度参与到作品的创作进程,部分替代了人类的智力创作劳动,但人类在启动、引导和控制人工智能的"双向训导"过程中,决定了作品的最终表达,完成了作品的创作,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者.生成式人工智能因其"机器之心",不具有个人独立意志,无法承担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法律责任,不宜被拟制为著作权法上的作者,是辅助人类的创作工具.人类深度充分利用作为创作工具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完成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构成著作权法中的作品.人工智能时代的著作权法需要在坚持其规范意旨和基本法理的基础上,因应新技术引发作品创作模式的变化而予以适时合理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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