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利华
中国政法大学
【摘要】人们一般将现代
专利法的起源追溯到英国1623年《垄断法》。但根据其产生背景、主要内容、对专利工作的影响以及英国相关部门对该法的认识等分析,《垄断法》是当时限制王权的立法成果之一,而非规范发明人专利权益的法律。作为涉及发明人权益的专利,是在欧洲封建特权的基础上随着近代科技经济与权利观念的发展而逐步形成的,《垄断法》将发明垄断作为“一切垄断非法”的例外予以规定,间接促进了现代专利制度的发展。
【关键词】
专利法史;英国专利法《垄断法》
一、问题的提出
与著作权相比,专利权人专有的使用其发明的权利,更被看成是一种“垄断”权,甚至专利被认为是一个古典的垄断
[1]。论及现代
专利法,人们则一般将其历史溯及到英国1623年的《垄断法》。国内学者普遍认为,该法表明“英国专利法的制定”,“反映了现代
专利法的基本内容”,“是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
专利法”
[2]。国外学术界大多也执《垄断法》是现代
专利法鼻祖的类似观点。不过,英国17世纪初期在政治上实行专制统治,经济上工业革命刚刚起步,何以产生“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
专利法”?《垄断法》是关于发明人专利权益的法律吗?该法与现代
专利法的关系究竟如何?这些无疑是探究《垄断法》与现代
专利法关系时无法回避的问题,也是目前我国学术界尚待厘清的问题。
通过分析《垄断法》的产生背景、主要内容及其对现代专利制度的影响,本文认为,英国1623年的《垄断法》本身与现代意义的
专利法无关,只是当时英国新兴资产阶级限制王权的诸多立法之一。不过自19世纪中期以来,国际范围内知识产权制度的迅速发展,“法律日益强大的自我完善能力以及法律实证主义愈来愈大的影响力,人们开始从立法上探寻知识产权的根基。在
专利法领域,则是将1623年《垄断法》作为
专利法的原点”。但是,“这种考察知识产权法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是在19世纪下半叶才首次出现的;在此之前,《垄断法》从未被视为
专利法的起源。”尽管始于中世纪的王室恩赐的公开授权(LettersPatent)制度,到近代逐渐发展为确认发明人权益的“行为中的
专利法”,但直到19世纪早期,“并不存在任何据以授予专利的明示的制定法……专利授权并非依赖于制定法基础。”
[3]1891年,英国学者罗伯特·弗罗斯特(Robert Frost)在其
专利法教材中将《垄断法》称为现代
专利法的制定法基础,是对《垄断法》的
专利法解读的源头,并一直影响到现在。大体上,世界范围内的成文
专利法始于1790美国、1791年法国的
专利法。19世纪以来,各国纷纷制定并不断完善其
专利法,从而确立了通过制定法来规范专利事宜的现代专利法制格局。1852年,英国在长期不断变革的“行为上”的
专利法基础上,制定了“文本上”的
专利法,即《
专利法修订法案》,成立了负责专利授权事项的专利局,最终实现了
专利法的现代化。
二、作为封建特权的专利与垄断
专利源于中世纪欧洲封建君王授予臣民的专有特权,其内容非常宽泛,其中与现代专利产品专营之含义相当的为垄断(monopoly )。垄断一般要求针对新的技术或产品。如果针对已有产品,则因造成对其他经营者的不当限制而被认为是不合法的。不过,垄断专利并不关注技术创新,只要是将新的商品或生产技术运用到本国,都可以授予专利,而无论该技术是新发明的还是从境外引进的。实际上,早期许多垄断专利都授给了从国外引入新产品的外国人。
根据相关资料,在欧洲中世纪,各封建君主为鼓励人们进行充满风险的工商业活动,往往授予个人、团队或城市以经营特权,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瑞士等国都有授予新技术/产品以垄断特权的实践,威尼斯城邦还于1474年颁行了世界上第一部
专利法。
[4]不过,中世纪后期以来,各国的专利垄断由于各自不同的政治经济状况而走向了不同的发展道路。威尼斯等意大利城邦国家的专利制度尽管一度相当发达,但由于16世纪以来的欧洲工商业重心由地中海转移到大西洋沿岸,威尼斯等城市受行会限制、高税收制约和高工资成本的阻碍,未能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需要,加之没有开发海外殖民地拓展市场,其工商业迅速衰落
[5]。
专利法作为调整技术市场利益关系的法律,在意大利失去了进一步发展的社会土壤,在15世纪中后期盛极一时后很快衰落,未能在现代
专利法发展历程中留下特别的反响。法、德等欧洲国家尽管工商业较为进步,但当时西欧大陆严重的封建割据状况,使封建君主所授的垄断专利特权对市场的影响力有限,现代专利制度也没有首先从这里产生。英国自12世纪以来逐步建立了相对强大而统一的王权,国王的垄断授权具有更为广泛的市场影响力;随着近代资本主义的发展,发明创造的市场价值日益凸现,发明人对其发明成果的权益逐步得到的认可,专利从中世纪英王自由裁量的恩赐特权,演变为现代意义上的人们基于发明创造成果享有的法定权利。在英国现代专利制度的形成过程中,受到多种事件和因素的影响,包括1623年《垄断法》的间接作用。
三、英王《垄断法》的产生背景
16世纪中后期,英国基于大西洋航运中心的地域优势和良好的工商业基础,商业贸易和工场手工业迅速发展,并开始形成全国性的市场。新兴工商业资产阶级为突破旧的政治经济秩序,通过向国王申请开发、引进新产业和技术的垄断专营特权,以打破行会和地方势力的封锁,并凭借垄断专利获取高额的市场拓殖报酬。资产阶级的这一要求得到富有政治抱负的伊丽莎白女王的响应。1558年继位后,她积极推行垄断政策,以垄断授权来激励人们引进和开发新的产品,刺激经济发展,同时也增加王室收入,扩大王室势力。
在王权至高无上的情况下,垄断的滥用难以避免。伊丽莎白女王时期授予的55项垄断
[6]中,即有一些针对已有产品的授权。詹姆斯一世1603年继位后,实行专制统治,滥施特权,以至食盐、淀粉、纸张、玻璃等生活必需品也被纳入个人专营之列,有的专利权甚至赋予权利人以一定价格发放经营许可证或者赦免罪犯的权利。取得专利者往往借此独占市场,并利用手中的权利肆意搜捕、处罚。垄断专利的滥用使它由促进技术开发与引进的产业发展政策,变为擅权者掠夺社会财富的工具,导致民怨沸腾。
与此同时,英国资产阶级的力量不断壮大,不再需要借重国王恩赐的特权对抗行会和地方势力,王室垄断反而成为资本主义自由发展的主要障碍。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国会议员、法官等根据“法律至上”的传统普通法原则,主张王权应受制于法律,服从公共利益和公民自由所确定的边界。在17世纪初,围绕王室垄断授权的范围、效力等问题,英国不同政治势力进行了激烈的斗争。对垄断专利授权合法性的评判,延伸到垄断授权背后的利益配置、政策目标、社会成本等政治领域,进而引发全面的政治斗争。
英国资产阶级反对王室垄断的斗争,是通过国会下议院限制王室专利垄断的法案和普通法院否定垄断专利合法性的司法活动进行的。例如:1571年,下议院有人质疑垄断的弊端,但当时和者甚寡。
1597年,国会就“关于专利特权与垄断导致的诸多严重问题”的议案进行了深度讨论,制止不当垄断开始成为人们的共识。不过,由于当时垄断的问题尚不严重,加之国王的支持者强调垄断对于王室和国家的积极作用,反对剥夺国王授予垄断的权力,最终在王室承诺加强授权审查以确保垄断授权符合普通法要求后,提议者撤回了议案。
1601年,国会的“关于通常称为垄断的各种专利的普通法解释”,是伊丽莎白女王时期真正有影响的反垄断议案。人们围绕该议案进行了激烈的争论:有人对垄断和垄断权利人的种种不法行为进行了猛烈的抨击,取得垄断专利特权的贵族尽力为自己及其取得的垄断权进行辩护,代表国王利益的大臣则极力主张垄断授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反对质疑国王的权威。不过,反对王室垄断滥用的潮流势不可挡,一些贵族被迫放弃已取得的垄断权,女王被迫亲自向国会发表讲话,宣布改变滥发垄断的做法,承诺立即收回受到诟病的垄断授权,并使所有专利都接受法院对其正当性的审查。国会因实现了议案的基本目的而撤回了议案。
[7]
1603年,达西案
[8]则给普通法院提供了审查女王所授垄断的法律效力的机会。达西拥有进口、制造、销售扑克牌的专利,伦敦商人艾伦因销售该扑克而侵犯达西的专利,被起诉到法院。这本是一个普通的侵权诉讼案,但该案审理过程中由一些著名法学家参与经历了三次辩论,为英国社会对专利垄断、王室特权的合理性提供了一次全方位审查的机会。被告代理人提出:只有针对那些通过自己的经营活动或发明创造,向国内引入有利于公共利益的新产业,或者有利于产业发展的新动力机械者,国王授予的垄断特权才是正当的;否则,任何垄断都不合法。这一论断不仅被该案法官采纳,而且成为人们判断垄断专利合法性的法律原则。法院判决指出,对不是新发明的已有物品授予垄断特权,违反了普通法。
[9]
詹姆士一世1603年继位后,垄断的滥用更加严重。国会先后于1606年、1610年、1614年提出了限制王权、反对滥用垄断授权的多份议案,但因国王不予理睬而毫无实际效果。1616年,科博(Keeper)男爵因为拒绝按国王的一些幸臣及司法部长培根的要求授予其专利而被免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