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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市场经纪业务管理办法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25〕第26号


  为加强银行间市场经纪业务监管,规范经纪机构和市场参与者相关行为,提高市场交易的规范性和透明度,保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间市场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银行间市场经纪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2025年11月12日


附件


银行间市场经纪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提供经纪服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机构)与金融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委托方)双方在银行间市场开展经纪业务,维护市场稳健运行,保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纪业务及经纪服务,是指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方的委托,为促成金融交易提供的报价询价信息和撮合交易意向等中介服务。

  第三条 经纪机构可以根据委托需求,向委托方提供货币市场、票据市场、黄金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及相关衍生品市场等经纪服务,不得为金融机构参与债券发行业务提供经纪服务。

第二章 经纪机构与从业人员
 

  第四条 经纪机构进入银行间市场从事经纪业务,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提供各项经纪业务规则、内部风险管理制度等材料,并按照金融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履行审批、备案等程序。

  第五条 经纪机构应当具备健全的业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审慎开展相关业务,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

  非专门从事经纪业务的经纪机构,应当设立独立的经纪业务部门,具备专业的经纪业务人员和专门的经纪渠道,经纪业务与自营业务应当严格隔离。

  第六条 经纪机构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托管、停业、申请破产、涉及重大诉讼、主要股东变化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前,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并于事项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场公告。

  第七条 经纪业务人员上岗前应当经过相关职业培训,每年接受年度培训,并严格遵守经纪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经纪业务部门的主管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金融市场从业经历,经纪业务人员应当具有1年以上金融市场从业经历,熟悉银行间市场有关规定和业务规则。

第三章 业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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