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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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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施行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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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监测条例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820号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已经2025年10月17日国务院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5年10月31日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公共监测

  第三章 自行监测

  第四章 技术服务机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活动,提升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和水平,保障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更好发挥生态环境监测在支撑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生态环境监测,包括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责开展或者组织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以下统称公共监测),以及负有法定监测义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统称企事业单位)就其相关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开展的自行监测。

  第三条 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应当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坚持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事业单位履责、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完善生态环境监测规范和标准。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应当遵守生态环境监测规范和标准。

  第五条 国家加强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加快建立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构建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全面提升生态环境监测的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支持保障,统筹协调解决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将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七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国务院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气象、林业草原、疾病预防控制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生态环境监测有关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监测有关工作。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确保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全面。

  第九条 国家鼓励、支持生态环境监测先进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开发和应用,加大生态环境监测专业人才培养力度,促进生态环境监测国际交流合作。

  国家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汇交制度和集成共享机制,鼓励、支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深度开发和应用。

第二章 公共监测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生态环境监测职责,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开展或者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生态环境监督监测、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等公共监测。

  第十一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网络。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组织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应当坚持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分级分类、共建共享的原则,推进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和地方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互联互通。

  第十二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国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统一规划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设置、调整和撤销地方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应当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应当符合生态环境监测规范的要求,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三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管理,保证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正常运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建设、运行提供保障,并采取措施加强对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及其设施、设备,不得干扰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为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科学实施生态保护补偿、优化产业布局等提供支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联合组织开展跨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推动监测信息共享、监测数据互认。

  第十五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信息,定期发布生态环境状况公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发布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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