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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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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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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国办函〔2025〕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12年8月28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国办函〔2012〕149号)同时废止。

国务院办公厅  
  2025年10月11日




  1 总则

  1.1 总体要求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地震灾害分级

  2 组织体系

  2.1 国家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2.2 地方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3 监测报告

  3.1 地震监测预报

  3.2 震情速报

  3.3 灾情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启动

  4.2 指挥协调

  4.3 处置措施

  4.4 响应级别调整

  4.5 响应结束

  5 恢复重建

  5.1 灾害调查评估

  5.2 恢复重建规划

  5.3 恢复重建实施

  6 保障措施

  6.1 人力资源

  6.2 指挥平台保障

  6.3 物资保障

  6.4 资金保障

  6.5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6.6 基础设施保障

  6.7 宣传、培训与演练

  7 对港澳台地震灾害应急

  7.1 对港澳地震灾害应急

  7.2 对台湾地震灾害应急

  8 其他地震及火山事件应急

  8.1 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8.2 海域地震事件应急

  8.3 火山事件应急

  8.4 对国外地震及火山事件应急

  9 附则

  9.1 责任与奖惩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9.3 以上、以下的含义

  9.4 预案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底线思维、极限思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弘扬伟大抗震救灾精神,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地震灾害,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军地联合,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立即自动按照职责任务分工和有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及时解决灾区断路、断网、断电等问题,统一调配力量装备、统一组织应急处置、统一管控现场秩序,确保快速应急响应、快速调派力量、快速调拨款物、快速发布信息。省级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的行政领导机关,市、县级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较大、一般地震灾害的行政领导机关。

  1.2 编制依据

  《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发生地震和火山灾害,以及国外发生造成重大影响地震和火山灾害的应对工作。

  1.4 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特别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人以上、2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较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 组织体系


  2.1 国家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应对工作作出决策部署,由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应急管理部,承担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

  2.2 地方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地方有关部门和单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以及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组织等,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联合应对或共同的上一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应对工作。超出本行政区域应对能力的,由上一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提供响应支援或指挥协调应对工作。

3 监测报告


  3.1 地震监测预报

  中国地震局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国各类地震观测数据,提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年度地震趋势预测意见。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机构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决策发布临震预报,组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3.2 震情速报

  地震发生后,中国地震局快速完成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的测定。应急管理部、中国地震局及时按照有关规定报党中央、国务院,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中国地震局、有关省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机构按照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地震监测、预警等信息。

  3.3 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上级人民政府,灾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地震等部门和单位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单位,并同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应急管理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组织开展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党中央、国务院并及时续报,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及时将收集了解的情况报党中央、国务院,同时通报应急管理部。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启动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国家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应急响应级别最高。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或重点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启动国家地震灾害一级应急响应。灾区所在地省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指挥和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国家层面抗震救灾工作。

  初判发生重大地震灾害或重点地区发生6.5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启动国家地震灾害二级应急响应。灾区所在地省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指挥和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国家层面抗震救灾工作。

  初判发生较大地震灾害或重点地区发生6.0级以上、6.5级以下地震,启动国家地震灾害三级应急响应。在灾区所在地省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支持下,灾区所在地市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指挥和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应急管理部等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灾区需求,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初判发生一般地震灾害或重点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启动国家地震灾害四级应急响应。在灾区所在地省、市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支持下,灾区所在地县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指挥和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应急管理部等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灾区需求,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地震灾害分级、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确定本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重点地区包括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以及地震发生所在区域内人口平均密度达到200人/平方公里以上的地区。

  4.2 指挥协调

  4.2.1 一级应急响应

  4.2.1.1 地方应急处置

  省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立即协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职消防队以及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组织,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等工作,组织抢修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保护重要目标。国家地震灾害一级应急响应启动后,按照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灾区所在地市、县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及社会应急力量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处置次生灾害,维护灾区社会秩序,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4.2.1.2 国家应急处置

  有关部门和单位立即组织做好灾情航空、航天侦察和机场、通信等先期保障工作。

  (1)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国家国防科工局、中国民航局和军队等迅速组织、协调开展灾情航空、航天侦察。

  (2)中央空管办、交通运输部、中国民航局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有关机场的有序运转,组织修复灾区机场或开辟临时机场,实行必要的飞行管制措施,保障抗震救灾工作需要。

  (3)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抢修受损通信设施,协调应急通信资源,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和单位尽快抢修本部门本单位受到损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

  (4)应急管理部、国家消防救援局派出侦查小队前突侦查,在移动通信网络和互联网中断、道路损毁、电力中断等极端情况下,调派大型固定翼长航时无人机,协调开辟应急救援空中投送通道。工业和信息化部调派应急通信队伍和装备到通信中断区域,开展应急通信保障。交通运输、铁路、民航、能源、邮政等部门和单位为通信保障、重要通信设施运行提供必要的交通通行、运输投送、电力油料供应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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