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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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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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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
  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


国办发〔2025〕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本国产品标准

  本国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生产

  产品应当在中国境内生产,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实现从原材料、组件到产品的属性改变。

  属性改变是指经过制造、加工或者组装等工序,产生完全不同于原材料、组件的新产品,并具有新的名称和特征(用途)。属性改变不包括以下细微操作:

  1.为确保产品在运输或者储存期间保持某种状态而进行的操作;

  2.为产品运输或者销售进行的包装或者展示;

  3.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粘贴或者印刷品牌、标志、标识以及其他用于区别的标记;

  4.简单的上漆、磨光和分装;

  5.其他不属于属性改变的情形。

  (二)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达到规定比例

  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应当达到规定比例,计算公式为:

  财政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分产品确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应当达到的规定比例。在分产品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相关要求实施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条件的产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本国产品。

  (三)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符合相关要求

  对特定产品,在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条件的基础上,应当符合财政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关键组件、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生产、完成等要求。

  财政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5年内,在充分征求有关内外资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分类施策、稳妥推进,分产品确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要求,以及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相关要求,并根据不同行业的发展情况,在出台具体产品相关要求时,设置3—5年过渡期,逐步建立政府采购中本国产品标准体系和动态调整机制。

  二、本国产品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国产品标准适用于货物,包括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和服务项目中涉及的货物。适用本国产品标准的货物具体是指《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货物类产品,但不包括其中的房屋和构筑物,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特种动植物,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与矿物,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无形资产。

  三、对本国产品的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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