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公告
2025年第96号
关于境外已上市药品获批前商业规模批次产品进口有关事宜的公告
为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53号)有关要求,支持创新药品和急需药品尽早用于临床、惠及患者,现就境外已上市药品获批前商业规模批次产品进口等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适用药品类别
境外已上市药品在我国获批上市(含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取得补充申请批准证明文件,下同)后,对符合要求的获批前商业规模批次产品,允许进口并上市销售。相关产品应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一)原研药品或者改良型药品。
(二)《国家短缺药品清单》《国家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鼓励仿制药品目录》《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清单》列明的药品。
(三)适应症包括《罕见病目录》列明疾病的药品。
(四)在我国获批上市前,按照《临床急需药品临时进口工作方案》获准临时进口的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