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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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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令


第808号


  现公布《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

中央军委主席 习近平
  国务院总理 李强
  2025年5月19日


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的划定

  第三章 重要军工设施的保护措施

  第四章 重要军工设施管理单位的责任义务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重要军工设施的安全,保障重要军工设施的使用效能和军工科研、生产、试验、存储等活动的正常进行,加强国防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重要军工设施,是指承担国防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直接用于重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试验、存储等活动的下列建筑、场所和装置:

  (一)科研生产管理机构所在场所,技术研发、制造装配、维修保障场所;

  (二)用于试验和测试的场所、装置;

  (三)成品库、重大危险物品存储库;

  (四)档案库、通信中心、数据中心;

  (五)通信、观测、导航台站;

  (六)专用港口、码头、机场,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专用公路;

  (七)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重要军工设施。

  重要军工设施目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三条 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与国防科技工业体系和布局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坚持积极防范、内外兼顾、综合协调,确保重要军工设施安全。

  第四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对全国的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实施监督管理,中央军事委员会装备发展部协同履行相关职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重要军工设施保护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要军工设施保护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重要军工设施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 重要军工设施所在的企业事业单位是重要军工设施管理单位,依照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承担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工作,为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提供人员、资金、物资、技术保障,不断提高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水平。

  第六条 重要军工设施通过划定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实施保护。

  无法划定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的重要军工设施,依照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实施保护。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组织和公民都有保护重要军工设施的义务。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危害重要军工设施。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破坏、危害重要军工设施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

  第八条 对在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的划定
 

  第九条 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的范围按照不超出重要军工设施管理单位使用的土地和海域海岛范围的原则,由重要军工设施管理单位拟制并报当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会同省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当地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有关军事机关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自同意之日起15日内,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应当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报送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范围划定情况。

  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范围的调整,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条 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范围的划定或者调整,应当在确保重要军工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的前提下,与当地经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相协调,尽量降低对当地居民生产生活的影响。

  因重要军工设施建设需要划定或者调整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范围的,应当在重要军工设施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但是,经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样式为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设置标志牌。

第三章 重要军工设施的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 重要军工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条件,按照划定的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范围,为陆地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修筑围墙、设置栅栏等障碍物,为水域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设置障碍物或者界线标志。

  陆地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因地形地貌等客观原因无法修筑围墙、设置栅栏等障碍物的,重要军工设施管理单位应当设置保护区周界警示标志并采取技术防护措施。

  水域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难以设置障碍物或者界线标志的,由有关海事管理机构按照重要军工设施管理单位向其报送的水域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范围划定情况,向社会公告水域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的位置和边界。海域的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应当在海图上标明。

  第十三条 陆地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应当实行封闭式管理,重要军工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采取下列安全防护措施:

  (一)重要场所的出入口应当设置岗哨,采取电子监控、身份识别、出入控制、车辆拦阻等技术防护措施,对进出的人员、交通工具、物品物资进行安全检查,必要时应当进行危险物品检测;

  (二)具有重大危险因素或者对安全防护、电磁防护、保密等有特殊要求的区域或者部位,应当采取电子监控、危险物品检测、预警探测、险情感应处置、防侦察监视等技术防护措施。

  水域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应当设置岗哨,在保护区边界采取预警探测、入侵报警、拒止反制等安全防护措施。

  安全防护措施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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