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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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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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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


(2025年3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25年4月2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全面领导,深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利剑作用,坚持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加强督察整改和成果运用,坚持以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推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第三条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把牢政治方向;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树牢宗旨意识;

  (三)坚持服务大局,树立系统观念;

  (四)坚持问题导向和严的基调,敢于动真碰硬;

  (五)坚持依规依法,做到精准科学、客观公正。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机构职责
 

  第四条 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中央企业等履行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组织开展全面督察。

  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是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延伸和补充,对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党委和政府、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省属企业等组织开展督察。

  第五条 设立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在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督促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研究部署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二)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等有关情况;

  (三)研究讨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规范、规划计划、督察报告等;

  (四)听取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工作情况汇报;

  (五)研究讨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六)办理党中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部,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承担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组织实施等工作。

  第八条 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安排,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组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设组长、副组长,具体人选根据每次督察任务确定并授权,其中,组长由现职或者近期退出领导岗位的正省部级领导干部担任。建立组长人选库,由中央组织部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组长、副组长人选由中央组织部履行审核程序。

  督察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组长全面负责督察组工作,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第九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的职责是:

  (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督察;

  (二)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督察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三)组织形成典型案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线索清单和案卷,起草形成督察报告;

  (四)向被督察对象反馈督察意见,参与推动督察整改和成果运用;

  (五)对督察组干部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

  (六)办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加强统筹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抓好相关工作落实。

  第十二条 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安排,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批准,组建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

第三章 督察对象和内容
 

  第十三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对象包括: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

  (二)生态环境部、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

  (三)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有关中央企业;

  (四)党中央要求督察的其他单位。

  第十四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情况;

  (二)生态环境保护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标准规范、规划计划、重大改革任务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推进落实情况;

  (四)区域重大战略实施中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落实情况;

  (五)环境污染防治、发展方式绿色转型、生态保护修复、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等美丽中国建设方面工作情况;

  (六)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及长效机制建设情况;

  (七)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及处理情况;

  (八)其他需要督察的生态环境保护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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