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制定机关:
全部
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公布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施行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主题分类:
全部
效力等级:
全部
搜索 清空
跳转条     字体:放大缩小
跳转条     字体:放大缩小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估值业务自律指引(试行)》的公告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


〔2025〕2号


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估值业务自律指引(试行)》的公告


  为加强估值业务自律管理,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估值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3〕第19号发布),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制定《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估值业务自律指引(试行)》,经第四届理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附件: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估值业务自律指引(试行)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25年4月16日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估值业务自律指引(试行)


(2024年12月20日,经交易商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交易商协会公告〔2025〕2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估值业务,促进银行间市场高质量发展,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估值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3〕第 19 号发布)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等自律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估值业务,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为提供债券估值和债券收益率曲线而开展的研发、编制、发布等活动。

  本指引所称估值产品,是指估值机构对外发布的,以债券为编制对象,对市场定价有重要影响且应用广泛的债券估值和债券收益率曲线。

  第三条 估值机构和估值产品用户开展或参与估值业务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的有关要求,接受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的自律管理。

第二章 估值机构业务开展
 

  第四条 估值机构应遵循独立、客观和审慎的原则公平竞争、诚信展业,结合估值产品用户的需要,持续完善估值产品。

  第五条 估值机构应持续完善估值使用数据的治理和筛选工作,确保估值使用数据的充分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一)估值机构应充分了解债券的特征,综合考虑二级市场价格和一级市场价格,保证估值使用数据能够充分、客观反映市场情况。

  (二)估值机构应选择可靠的市场价格。一般情况下,如一只债券存在多时点可靠市场价格,优先选择最新的市场价格;在可靠报价与可靠成交价同时存在的情况下,优先选择可靠成交价;还应考虑成交规模、成交和报价的频率及持续性、报价可执行性、不同价格信号之间一致性等因素进行估值。

  (三)估值机构应建立并持续优化价格筛选标准,及时了解市场变化,避免估值结果被操纵。

  (四)估值机构应建立应急处理机制,当市场价格发生剧烈变动时,综合考虑成交规模和成交目的、市场流动性、信用风险变化等因素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审慎确定适当的市场价格时间范围,避免偶发或极端价格的干扰,确保市场价格的合理性和适用性。

  第六条 估值机构应关注和评估债券交易活跃度,活跃度主要参考债券成交规模、买卖价差及换手率等。对于交易量和交易频率足以持续提供定价信息,经评估存在活跃市场的,应优先使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价格用于公允价值计量。

  第七条 债券收益率曲线应在对债券合理分类基础上客观编制,以充分反映所衡量对象的真实收益率水平。

  (一)对于样本券的范围,应综合考虑债券类型、债券流动性、主体资质及信用等因素合理确定样本券的选择规则,并依据规则进行选择和调整。

  (二)选取曲线样本点时,应充分考虑样本券及其交易情况,原则上优先考虑可靠的市场价格信息,可靠市场价格信息较少的,应当按照客观、科学的补点规则进行补点。构造收益率曲线时,应选取科学可靠的模型拟合样本点信息,并兼顾曲线的平滑性与稳定性。

  第八条 估值机构应持续完善优化估值模型,并对估值模型调整妥善记录备查。债券估值应客观反映债券的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应当可重复、可验证。对于复杂的、流动性较差的金融工具,应当建立科学的估值模型。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