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
2023年第174号
关于进口哈萨克斯坦鲜食核果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有关哈萨克斯坦鲜食核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哈萨克斯坦鲜食核果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
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哈萨克斯坦鲜食核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鲜食核果(以下简称“核果”),包括桃Prunus persica、杏Prunus armeniaca。
三、允许的产地
哈萨克斯坦核果产区。
四、批准的果园、包装厂
输华核果果园、包装厂应在哈萨克斯坦农业部(以下称哈方)审核备案,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应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以便在出口货物出现不符合本公告相关规定时准确溯源。注册名单应在每年出口季节前,由哈方向中方提供,经中方审核批准后,在中方网站上公布。
五、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苹果蠹蛾Cydia pomonella
2.葡萄花翅小卷蛾Lobesia botrana
3.苹果蛎盾蚧Lepidosaphes malicola
4.榆栎盾蚧Lepidosaphes ulmi
5.吐伦褐球蚧Rhodococcus turanicus
6.欧洲苹虎象Rhynchites bacchus
7.桃大黑蚜Pterochloroides persicae
8.大丽花轮枝孢(棉花黄萎病菌)Verticillium dahliae
9.美澳型核果褐腐病Monilinia fructicola,
10.梨火疫病菌Erwinia amylovora
11.李痘病毒
Plum pox vir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