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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上市基金做市业务(2023年修订)》的通知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
  ——上市基金做市业务(2023年修订)》的通知


上证发〔2023〕190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进一步发挥基金做市商功能,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上市基金做市业务》进行了修订,细化了业务申请和受理流程。修订后的指引现予以发布,并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本所于2021年3月23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上市基金做市业务(2021年修订)》(上证发〔2021〕19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上市基金做市业务(2023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年11月29日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上市基金做市业务(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基金的做市业务,提升市场流动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做市服务,是指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及本所认可的其他专业机构(以下统称做市商),按照本指引的规定,为本所上市基金提供的持续双边报价等做市服务。

  第三条 本所对做市服务实施差异化管理,分为主做市服务和一般做市服务。经本所认可,可以为本所上市基金提供主做市服务和一般做市服务的专业机构为主做市商;仅可以为本所上市基金提供一般做市服务的专业机构为一般做市商。

  本所对主做市商在管理、评价等方面的要求更为严格,同时进行适当激励。

  第四条 做市商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有关规定,防范利益冲突,不得利用开展做市业务之便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得存在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客户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做市商应当积极维护基金市场秩序,推动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章 做市申请


  第五条 下列专业机构可申请成为本所上市基金做市商:

  (一)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保险机构、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等专业机构及其子公司;

  (二)本所认可的其他专业机构。

  第六条 申请成为本所上市基金做市商的专业机构,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拟申请机构为证券公司的,须取得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证券做市交易业务许可;

  (二)具备开展做市业务所需的专业人员和技术系统;

  (三)以自有资金开展做市业务;

  (四)制定完备的做市业务实施方案、风险控制制度及有关内部管理制度;

  (五)过去一年内未因做市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或本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

  (六)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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