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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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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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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规范办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印发《关于规范办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
  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法发〔2023〕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程序,推进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提升法律监督质效和司法公信力,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规范办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3年11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规范办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
  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程序,推进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提升法律监督质效和司法公信力,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对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方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再审检察建议的规定,依法规范履行审判和法律监督职责。人民检察院要坚持法定性与必要性相结合的监督标准,增强监督的及时性与实效性,规范适用再审检察建议;人民法院要坚持依法接受监督,增强接受监督的主动性与自觉性,及时办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裁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民事调解书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应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人民检察院发现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系民事诉讼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获得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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