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知识产权案件工作指引》的通知
高检发办字〔2023〕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办理知识产权案件工作指引》已经2023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3年4月25日
人民检察院办理知识产权案件工作指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办理
第三章 知识产权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办理
第四章 知识产权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知识产权检察职责,促进创新型国家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知识产权案件,秉持客观公正立场,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服务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人民检察院通过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通过办理知识产权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通过办理知识产权公益诉讼案件,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支持适格主体依法行使公益诉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知识产权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严格保护、协同保护、平等保护、公正合理保护原则。坚持激励、保护创新,着力提升知识产权综合保护质效,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
第四条 本指引所指的知识产权案件,主要包括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知识产权公益诉讼案件。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通过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方式,履行知识产权刑事检察职能;通过提起抗诉、提出检察建议等方式对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通过提出检察建议、提起诉讼和支持起诉等方式,履行知识产权公益诉讼检察职能。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知识产权案件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召开听证会。根据案件需要,可以邀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检察技术人员参加听证会。
涉及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案件听证会,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听证的,可以不公开听证。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知识产权案件,为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可以依法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指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检察技术人员出具意见。
前款人员出具的意见,经审查可以作为办案部门、检察官判断运用证据或者作出相关决定的依据。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知识产权案件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
在诉讼过程中已经进行过鉴定的,除确有必要外,一般不再委托鉴定。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知识产权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需要保密的情形,应当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其他利害关系人书面申请,审查决定采取组织诉讼参与人签署保密承诺书、对秘密信息进行技术处理等必要的保密措施。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知识产权案件时,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相关行政部门等沟通交流,建立健全工作联络机制,推进执法司法办案动态信息互通和共享,确保执法与司法有效衔接。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知识产权案件中,发现涉嫌犯罪线索或者其他违法线索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相关线索及材料移送本院相关检察业务部门或者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行政机关。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知识产权案件中,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而不移送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向同级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检察意见,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并将有关材料抄送人民检察院。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有关单位和部门在履行知识产权管理监督职责方面存在《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
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治理的检察建议。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知识产权案件,一般应当对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进行类案检索。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知识产权案件时,为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应当检索涉及同一当事人、同一知识产权权利的已生效知识产权案件。
第二章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办理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非法经营等犯罪存在竞合或者数罪并罚的案件,由负责管辖处罚较重罪名或者主罪的办案部门或者办案组织办理。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知识产权案件,应当进一步健全完善与公安机关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经公安机关商请或者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派员通过审查证据材料等方式对重大、疑难、复杂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案件性质、收集证据、适用法律等提出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