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822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新三板改革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明确禁止股票买卖窗口期管理制度的建议
为避免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信息优势牟利,证监会于2007年4月发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规定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定期报告披露前的禁止交易窗口期制度。
由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市场建设起步较晚,同时考虑到现阶段挂牌公司股权较为集中、股票交易活跃度不高,证监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没有制定适用于新三板市场的禁止交易窗口期制度,新三板挂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的变动应当遵守《
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新三板相关业务规则的一般规定。对于挂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的,证监会将依据《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坚决予以查处。
下一步,证监会将视市场实际情况需要,结合新三板市场的特殊性,研究论证新三板挂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禁止交易窗口期制度的必要性;同时,证监会也将持续坚持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的理念,严厉打击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不断净化新三板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