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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202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一一七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6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2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2年6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健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保障和规范其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总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举行会议、开展工作。”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

  四、将第二条改为第四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议程和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六、将第三条改为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加开会议;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日期由委员长会议决定。”

  七、将第四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遇有特殊情况,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

  八、将第五条改为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会议日程由委员长会议决定。”

  九、将第七条改为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款修改为:“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十、将第八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其他有关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并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遇有特殊情况,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调整列席人员的范围。”

  十一、将第九条改为三条,作为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修改为: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召开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根据需要召开联组会议。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由委员长会议确定若干名召集人,轮流主持会议。

  “分组会议审议过程中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其他重要情况的,召集人应当及时向秘书长报告。

  “分组名单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拟订,报秘书长审定,并定期调整。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联组会议,由委员长主持。委员长可以委托副委员长主持会议。

  “联组会议可以由各组联合召开,也可以分别由两个以上的组联合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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