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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9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2次会议、2013年10月2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1月1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3年11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2次会议、
  2013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3〕25号


  为依法惩治抢夺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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