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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23年8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9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23〕12号


(2023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98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查明外国法律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查明该国法律。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当事人未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由人民法院查明该国法律。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查明外国法律:

  (一)由当事人提供;

  (二)通过司法协助渠道由对方的中央机关或者主管机关提供;

  (三)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请求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或者该国驻我国使领馆提供;

  (四)由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或者参与的法律查明合作机制参与方提供;

  (五)由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专家提供;

  (六)由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或者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七)其他适当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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