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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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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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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修订)
中日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3月5日农业部令第8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38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第一条 为了养护和合理利用海洋渔业资源,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渔业协定》(以下称《中日渔业协定》规定的暂定措施水域的正常渔业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运用于在《中日渔业协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暂定措施水域从事渔业活动的我国渔船。

  暂定措施水域为下列各点顺次用直线连结而围成的水域:

  1、北纬30度40分、东经124度10.1分;

  2、北纬30度、东经123度56.4分;

  3、北纬29度、东经123度25.5分;

  4、北纬28度、东经122度47.9分;

  5、北纬27度、东经121度57.4分;

  6、北纬27度、东经125度58.3分;

  7、北纬28度、东经127度15.1分;

  8、北纬29度、东经128度0.9分;

  9、北纬30度、东经128度32.2分;

  10、北纬30度40分、东经128度26.1分;

  ll、北纬30度40分、东经124度10.1分。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是实施《中日渔业协定》的主管机关。负责对暂定措施水域的渔业活动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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