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3月5日农业部令第8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38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第一条 为了养护和合理利用海洋渔业资源,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渔业协定》(以下称《中日渔业协定》规定的暂定措施水域的正常渔业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运用于在《中日渔业协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暂定措施水域从事渔业活动的我国渔船。
暂定措施水域为下列各点顺次用直线连结而围成的水域:
1、北纬30度40分、东经124度10.1分;
2、北纬30度、东经123度56.4分;
3、北纬29度、东经123度25.5分;
4、北纬28度、东经122度47.9分;
5、北纬27度、东经121度57.4分;
6、北纬27度、东经125度58.3分;
7、北纬28度、东经127度15.1分;
8、北纬29度、东经128度0.9分;
9、北纬30度、东经128度32.2分;
10、北纬30度40分、东经128度26.1分;
ll、北纬30度40分、东经124度10.1分。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是实施《中日渔业协定》的主管机关。负责对暂定措施水域的渔业活动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