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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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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公通字〔2020〕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 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依法惩治跨境赌博等犯罪活动,维护我国经济安全、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了《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分别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2020年10月16日


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依法惩治跨境赌博等犯罪活动,维护我国经济安全、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近年来,境外赌场和网络赌博集团对我国公民招赌吸赌问题日益突出,跨境赌博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严重妨碍社会管理秩序,引发多种犯罪,严重危害我国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与此同时,互联网领域黑灰产业助推传统赌博和跨境赌博犯罪向互联网迁移,跨境网络赌博违法犯罪活动呈高发态势,严重威胁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针对跨境赌博犯罪特点,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认定赌博犯罪行为,严格依法办案,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坚决有效遏制跨境赌博犯罪活动,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二、关于跨境赌博犯罪的认定

  (一)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

  1. 境外赌场经营人、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2. 境外赌场管理人员,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3. 受境外赌场指派、雇佣,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或者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从赌场获取费用、其他利益的;

  4. 在境外赌场包租赌厅、赌台,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5. 其他在境外以提供赌博场所、提供赌资、设定赌博方式等,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在境外赌场通过开设账户、洗码等方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提供资金担保服务的,以“开设赌场"论处。

  (二)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信息网络、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跨境赌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

  1. 建立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并接受投注的;

  2. 建立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3. 购买或者租用赌博网站、应用程序,组织他人赌博的;

  4. 参与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利润分成的;

  5. 担任赌博网站、应用程序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6. 其他利用信息网络、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跨境赌博活动的。

  (三)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从参赌人员中获取费用或者其他利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聚众赌博”。

  (四)跨境开设赌场犯罪定罪处罚的数量或者数额标准,参照适用《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跨境赌博共同犯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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