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法官员额退出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发〔202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经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将《人民法院法官员额退出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尽快转发辖区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并认真组织学习,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工作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月8日
2020年1月8日
人民法院法官员额退出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法官管理制度,不断深化法官员额制改革,建立能进能出的法官员额管理机制,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等相关规定,按照中央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精神,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官员额退出,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人岗相适;
(三)业绩导向;
(四)能进能出;
(五)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 法官退出员频,包括申请退出、自然退出、应当退出三种情形。
第四条 法官自愿申请退出员额,具备正当理由的,经批准后可以退出法官员额。
第五条 法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退出员额: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调出所任职法院的;
(三)退休、辞职的;
(四)依法被辞退或者开除的;
(五)实行任职交流调整到法院非员额岗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