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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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一般原则

第一条 刑法的任务

  刑法的任务是维护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保护人们的生命、健康、权利和自由,保卫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打击和预防犯罪,教育公民遵守法律。[1]

  为实现这一任务,本法把某些行为规定为犯罪,[2]并施以刑罚处罚。

第二条 (新)刑事责任的根据[3]

  一个人只有基于故意或过失实施了刑法规定有害于社会的行为或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其他法律规定应给予刑罚处罚的行为,才可以被起诉和施以刑罚处罚,并且仅当法院对其作出了有效的判决,才能处罚。

第二章 刑法的地域管辖

第三条 (新)刑法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领域内的适用

  本法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凡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犯罪的,可以依照本法或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其它规定刑事罚则的法律起诉和处罚。

  根据国际公约享有外交豁免权的外交代表或个人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犯罪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四条 刑法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领域外的适用

  老挝公民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外实施本法所规定之罪的,应当依照本法起诉和处罚。

  居住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内的外国侨民和无国籍人,[4]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外犯罪的,也适用本法起诉和处罚。

  外国人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领域外实施国际公约规定的犯罪的,应依照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刑法起诉和处罚。

第五条 刑法的时间效力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当新颁布的法律减轻了旧法对某罪的刑罚,或废除了旧法规定的某种犯罪时,新法具有溯及的效力。

  当新颁布的法律规定了新的犯罪,或者加重了旧法规定某罪的刑罚,新法不具有溯及的效力。

第三章 犯罪和犯罪人

第六条 犯罪定义

  一切危害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治、经济或社会制度,危害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产,侵犯人们的生命、健康、尊严、自由或权利,或危害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行为或不作为,依照刑法或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其他法律规定应受刑事处罚的,是犯罪。

  符合犯罪全部构成要件的所有作为或不作为,如果造成的损害在500 000基普以下的,不是犯罪,但累犯和将危害行为作为职业者除外。

第七条 (新)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要件是指刑法规定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所有主观和客观特征。[5]

  犯罪由四个要件构成,具体如下:

  (1)实质要件;[6]

  (2)客观要件;

  (3)主观要件;

  (4)主体要件。

  犯罪的实质要件是指刑法规定,而被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行为造成或意图造成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损害,包括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使用的交通工具、[7]设备,以及实施犯罪的环境和手段。

  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犯罪人对他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态度和精神状态,这种态度和精神状态通过构成犯罪的行为表现出来。

  犯罪的主体要件是指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犯罪人精神上有能力,不能是精神病,且必须达到一定的年龄,即年满十五周岁。[8]

第八条 (新)犯罪分类

  犯罪分为三类:

  “轻微犯罪”,是指法定刑为罚金或公开批评的犯罪。

  “较重的犯罪”,是指法定刑为不剥夺自由的再教育,刑罚在三个月以上十年以下监禁,以及罚金的犯罪。

  “严重犯罪”,是指法定刑为五年以上监禁,直至死刑的犯罪。

第九条 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自然地实施作为或不作为,在这种犯罪中,行为人对他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后果有充分的认识。[9]

第十条 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人虽然并不相信或希望自己的作为或不作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且他已经预见或应当预见这种危害结果,但仍粗心大意地实施了作为或不作为。

第十一条 涉及几类罪的犯罪

  一个涉及几类犯罪的犯罪行为是指一个人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或几个危害行为,它或它们分属两个或多个类型的犯罪[10],触犯了刑法规定的几个条文,且应当在同一法院的一个判决中一并处理的犯罪。

第十二条 累犯

  累犯是指一个人实施了一个故意犯罪,当他[11]在执行刑罚期间又实施了一个新的故意犯罪,或者前一个故意犯罪的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又实施同一或相似的故意犯罪。

第十三条 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是指为实施犯罪准备材料、创造条件或其他为实施犯罪做准备的行为。

  犯罪预备行为仅在这种行为危害了社会,本法分则条文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起诉或处罚。[12]

  对犯罪预备行为,应根据刑法为相应犯罪规定的刑罚处罚。

第十四条 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是指一个满足了犯罪构成的意志行为,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犯罪未遂行为仅在该行为危害了社会,本法分则条文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起诉或处罚。

  对犯罪未遂行为,应根据刑法为相应犯罪配置的刑罚处罚。

第十五条 自愿放弃犯罪

  在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阶段,行为人自愿放弃完成犯罪的,不予起诉或处罚,但预备行为、未遂行为本身是刑法规定的一个独立犯罪除外。

第十六条 犯罪人的定义

  犯罪人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作为或不作为,且满足了法律规定的某个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的人。

第十七条 (新)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故意参与实施一个犯罪。

  犯罪的参与人有:

  (1)发起者;

  (2)实施者;

  (3)教唆者;

  (4)帮助者。

  发起者是指为实施犯罪而计划、组织或给予指导的人;

  实施者是指直接实施犯罪的人;

  教唆者是劝说他人实施犯罪的人;

  帮助者是指对他人实施犯罪故意给予帮助的人,或者事先同意隐藏犯罪人,隐藏犯罪工具或设备,消除犯罪痕迹、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的人。

第四章 免予起诉和处罚

第十八条 (新)免除刑事责任的情形

  本法规定了以下免除刑事责任的情形:

  (1)暴力和胁迫;

  (2)合法防卫;

  (3)紧急避险;

  (4)执行职务;

  (5)执行命令;

  (6)体育运动;

  (7)必须由受害方提出控告,但受害方没有提出控告的犯罪;

  (8)超过诉讼时效。

第十九条 威胁与胁迫

  一个人在暴力或胁迫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如果这种暴力或胁迫不可避免(抗拒);则应免除起诉或处罚。

  如果在暴力或胁迫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构成犯罪则暴力或胁迫只能作为减轻刑罚的情节。

第二十条 合法防卫

  合法防卫行为是指为了保护国家或社会利益,或者为了保护本人或他人的生命、健康或合法权利和利益免除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行为;但这种不法侵害必须真实存在,且具有危险性。同时,合法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且要与不法侵害行为成比例。

  合法防卫行为不是犯罪。

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

  为了避免针对国家或社会利益,本人或他人的生命、健康或合法权利或利益的威胁,而实施的必要行为。当这种威胁不是由避险人自己制造,也不能通过其他方法避免,且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小于威胁可能造成的损害时,这种避险行为是紧急避险行为。

  紧急避险行为不是犯罪。

第二十二条 (新)执行职务

  满足了下列条件,执行职务的行为免除刑事责任:

  (1)行为人的行为应在其职责与职权范围之内;

  (2)行为应符合职业精神和法律法规。

第二十三条 (新)执行命令

  满足了下列条件,执行命令的行为免除刑事责任:

  (1)行为人应受到了命令,且命令的发布人有发布命令的权力和责任;

  (2)发布的命令符合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3)执行命令的人有权力和职责执行命令;

  (4)执行命令的人应在命令的范围内执行命令,且符合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新)体育运动

  当按照体育规则从事体育运动时,体育运动应被视为免除刑事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必须由被害方提出控告,而被害方没提出控告的犯罪

  非侵害社会利益[13]的犯罪的刑事诉讼程序没有提起,且被害方不提出任何控告。包括下列事件:亲属之间的暴力犯罪,且没有造成严重伤害或身体残废;诽谤;侮辱;蹂躏死人的身体或败坏死人的名誉;侵犯近亲属的财产权利;侵犯他人的住所权和隐私权。

  被害方撤回控告的,应终止针对这一犯罪的诉讼程序。

第二十六条 诉讼时效

  满足下列条件提出的诉讼是有效的:

  (1)轻微犯罪案件在一年以内;

  (2)较重的犯罪案件在七年以内;

  (3)重罪案件,在十五年以内。

  追诉时效期限从犯罪实施之日开始起算。在前一个犯罪的诉讼时效到期前,行为人又实施了一个新罪,前一犯罪的追诉时效应从新罪实施之日起重新计算。法院在追诉犯罪时犯罪人逃跑的,则追诉时效应从犯罪人出现或被逮捕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 刑罚

第二十七条 刑罚的目的

  刑罚的目的不仅是惩罚犯罪人,而且是再教育被处罚的人,以便他能过上自食其力的生活,正确并严格的遵守法律,遵守社会生活规则,避免犯罪人或其他人再次实施原来实施的犯罪。

  刑罚不是要给犯罪人造成身体上的痛苦,也不是要侮辱犯罪人的尊严。

第二十八条 刑罚分类

  A.主刑

  1.公开批评;

  2.不剥夺自由的再教育;

  3.剥夺自由;

  4.死刑。

  B.附加刑

  1.罚金(在某些情况下这种刑罚可以变成主刑);

  2.没收财物(与所涉犯罪相关的财物);

  3.没收财产;

  4.剥夺选举权;

  5.软禁。

  仅在刑法在具体犯罪中规定了没收财产和软禁时,才能适用这些刑罚措施。

  另外除主刑和附加刑外,法院可以要求相关当局撤销驾驶执照或其他执照,限制或禁止犯罪人从事某种活动或职责,取消奖章、勋章或称号,以及将犯罪人驱逐出境。

第二十九条 公开批评

  公开批评是指在法庭上批评犯罪人。在必要的时候,法院有关公开的判决可以在报纸公布,或以其他方式公布。

第三十条 不剥夺自由的再教育

  不剥夺自由的再教育是指在犯罪人的工作场所或其他场所适用的刑罚,并且根据法院的判决,犯罪人工资总额的5%~20%将被要求上交国家。

  不剥夺自由的再教育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一条 剥夺自由

  剥夺自由的期间是三个月以上二十年以下,或者终身监禁。

  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犯罪时怀孕的妇女不得适用终身监禁。

  第三十二条 死刑

  死刑作为一种特殊刑罚,只适用于本法明确规定的特别严重的犯罪。

  死刑以枪决的方式执行。

  法院作出判决或刑罚适用时,禁止对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犯罪时怀孕的妇女适用死刑。

第三十三条 罚金

  罚金是一种经济性的刑罚,由法院依据案情[14]在刑法规定的限度内确定。

  罚金根据犯罪人经济状况和犯罪的严重程度计算。当犯罪人无力履行罚金时,法院可以免除罚金,用不剥夺自由的再教育刑替代。

  禁止用剥夺自由刑替代罚金,反之亦然。

第三十四条 没收财产和与犯罪相关物品

  没收财产是指国家没有补偿地没收犯罪人部分或全部财产。

  没收财产只能适用于本法明确规定的严重犯罪情况。

  当没收犯罪人的全部财产时,必须依本法附件列出的目录为犯罪人及其家庭留出生活必需的财物。当没收部分财产时,法院应列出所没收财产的明细目录。

  没收与犯罪相关的物品是指国家没收用于或准备用于犯罪的物品,或者从故意犯罪中获得的物品。如果犯罪使用的物品属于他人的所有,只要财物所有人不是出于善意的借用,或者从国家安全考虑认为没收是必要的,则该物品也应该没收。

  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的物品不应没收,但应返还给相关当局。

第三十五条 中止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中止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适用于实施了重罪的犯罪人。

  当犯罪人被判处剥夺自由刑时,中止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这一期限从剥夺自由刑执行完毕之日起算。

第三十六条 软禁

  软禁是禁止犯罪人离开住所或禁止犯罪人进入法院判决禁止进入的场所。

  当犯罪人被判处剥夺自由刑时,软禁不得超过五年,这一期限从剥夺自由刑执行完毕之日起算。

  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怀孕的妇女,以及正在扶养不满八周岁(儿童)的妇女可以不适用软禁。

  软禁只能适用于本法具体条款配置有软禁刑的犯罪。

第六章 刑罚的裁量

第三十七条 刑罚裁量的一般规定

  法院依据刑法条款为犯罪配置的刑罚量刑,在裁量刑罚时,法院必须考虑犯罪性质、犯罪给社会造成的威胁程度、犯罪人的个人情况,以及其他有利于减轻或加重刑事责任的情节。

第三十八条 (新)危险犯的特征

  根据犯罪的分类和实施犯罪的方式确定危险犯。

第三十九条 (新)犯罪的危险程度

  根据行为人故意或过失给他人的生命、健康、尊严、财产造成的损害程度确定犯罪的危险程度。

  财产损失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1.低等级或微小损失是指500 000基普以上不满20 000 000基普;

  2.中等级或中等损失是指20 000 000基普以上不满50 000 000基普;

  3.高等级或重大损失是指超过50 000 000基普。

第四十条 (新)有利于减轻刑事责任的情节

  下列情节有利于减轻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1.犯罪人未满十八周岁;

  2.女性犯罪人正在怀孕;

  3.正当防卫;

  4.由于被害人的非法行为而在情绪强烈激动状态下实施犯罪行为;

  5.在暴力或恐吓的胁迫下犯罪;

  6.犯罪人诚实、自愿地防止其犯罪行为造成损害或者补偿其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

  7.由于犯罪人自己或他的家庭成员处于严重的困境而犯罪;

  8.犯罪人向官方表示悔过和屈服,并承认和揭露自己或他人的罪行;

  9.初犯,且没有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

  10.犯罪人给国家做出了贡献。

  在裁量刑罚的过程中,法院应考虑本条没有规定的,但通常可以作为减轻刑事责任的其他因素。

第四十一条 有利于加重刑事责任的情节

  以下情节有利于加重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1.累犯;

  2.有组织团体实施的犯罪;

  3.出于贪婪而犯罪;

  4.针对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以及精神上或其他方面依靠犯罪人或在犯罪人控制下的人实施的犯罪;

  5.煽动未成年人实施或参加犯罪;

  6.对被害人实施残酷的或野蛮的侵害行为;

  7.犯罪造成了严重后果;

  8.在灾难期间实施犯罪行为;

  9.以危及公共安全的方法实施犯罪;

  10.在醉酒或滥用毒品状态下实施犯罪,根据实施犯罪的性质,法院有绝对的权力决定是否加重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11.故意强加罪行于无辜的人;

  12.犯罪人掩饰其他犯罪,或用暴力脱逃。

第四十二条 预备犯和未遂犯刑罚的裁量

  在给预备犯和未遂犯裁量刑罚时,必须考虑犯罪性质、对社会的威胁程度、犯罪恶意的实施程度、犯罪未成功的原因等因素。对预备犯和未遂犯,法院可以比照既遂犯处以较轻的刑罚。

  第四十三条 (新)帮助犯和煽动犯刑罚的裁量

  在给帮助犯和煽动犯裁量刑罚时,应当与其他方式参与犯罪一样同等考虑,但考虑到犯罪的性质,以及帮助或煽动的程度,法院可以比照正犯处以相对较轻的刑罚。

第四十四条 未成年犯刑罚的裁量

  在给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犯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其所实施的犯罪的危害程度以及犯罪的特征,但法院可处以法定刑以下处罚。

第四十五条 涉及数罪的犯罪的刑罚裁量

  当一个行为(或一连串行为)触犯不同类型犯罪的罪名时,应当根据法定刑最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当为分属不同条款的几个犯罪确定总刑罚时,应当将各个犯罪所确定的刑罚相加,但各罪的刑罚相加后总刑期不得超过数罪中最严重犯罪的最高刑。

  在本法对具体犯罪规定了附加刑的情况下,附加刑可以与主刑一并执行。

  当法院已经作出判决并已生效,或者犯罪人已经全部或部分执行法院判决所确定的刑罚,发现犯罪人在原判决前还实施了其他犯罪,对漏罪和已判决的罪的刑罚之裁量,应根据上述方法确定。

  在法院已经作出判决且已生效,或者正在服刑过程中,犯罪人又实施了犯罪,法院应将原判决剩余的刑期与新罪所确定的刑期相加,确定犯罪人应执行的刑罚。

  罚金应一个一个的分别执行,不受上述并罚方法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累犯刑罚的裁量

  当犯罪人对重罪成立累犯时,应将本法为重罪确定的法定最高刑提高二分之一,然后由法院确定犯罪人应适用的刑罚。

  累犯加重刑事责任依据本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确定。

  第四十七条 刑罚的暂缓执行

  主刑中的剥夺自由刑、不剥夺自由的再教育或者罚金刑的暂缓执行,是指缓期五年执行这些刑罚。如果在一期限内,犯罪人没有犯其他的故意犯罪,暂缓执行的刑罚不再执行。但在这一期限内,犯罪人又实施了故意犯罪,且被处以剥夺自由刑,并生效,则犯罪人必须一并执行新罪所确定的刑罚和暂缓执行的刑罚。

  刑罚的缓期执行可以是部分缓期也可以是完全缓期。累犯、被处以三年及三年以上剥夺自由刑的犯罪人,以及所犯之罪属严重犯罪的人,不得适用缓刑,

第四十八条 刑罚执行前的预防性羁押的折抵

  预防性羁押的时间应当折抵剥夺自由刑或不剥夺自由的再教育刑,预防性羁押一天折抵剥夺自由刑一天,或者折抵不剥夺自由的再教育三天。

第四十九条 通过遣送犯罪人给行政管理机制或负责再教育的社会组织,以免除刑罚

  如果犯罪构成轻罪,或者犯罪人的个性表明犯罪人不会给社会造成明显威胁,法院可以遣送犯罪人给行政管理机制或负责再教育的社会组织。

第七章 免除刑罚的情形或刑满前的附条件假释

第五十条 免除刑罚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刑罚不再执行:

  1.犯罪人死亡;

  2.执行法院判决的行刑时效届满;

  3.犯罪人被赦免。

第五十一条 执行法院判决的时效期限届满

  除非在下列期限内,法院不得执行刑罚:

  1.轻罪在一年之内;

  2.重罪在五年之内;

  3.严重犯罪在十五年之内。

  行刑时效期限从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当犯罪人在时效期限内实施了新的犯罪,原未执行的刑事判决的行刑时效期限从新罪实施之日起重新计算。如果犯罪人在判决的有效期内逃避执行刑罚,行刑时效从犯罪人出现或被逮捕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五十二条 刑期届满前的附条件假释

  根据感化中心管理委员会的建议,对那些积极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模范性地参加劳动的犯罪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实行刑期届满前的附条件假释:

  (1)如果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已经执行完原判刑罚的一半;

  (2)如果犯罪时是成年人,已经执行完原判刑罚的三分之二;

  (3)如果原判刑罚为终身监禁,已经服刑满十五年。

  刑罚执行的当地人民法院有权考虑在刑满前对犯罪人实行附条件的假释,并规定获得假释的犯罪人应遵守的条件。如果在假释后的五年内,获得附条件假释的犯罪人严格地遵守了附加的条件,且没有实施进一步的犯罪,则剩余刑罚不再执行。

  如果在假释后的五年期限内,假释犯没有遵守附加的条件,则应将假释犯收监执行剩余的刑罚。如果在假释期限内假释犯实施了新罪,则要一并执行新罪所判的刑罚与原判决的剩余刑罚。

  累犯、被判处死刑减为监禁刑的罪犯不得进行假释。

第八章 法院的再教育措施和治疗措施

第五十三条 (新)对孩子的措施

  未满十五周岁的孩子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应当适用下列措施:

  (1)要求实施危害行为的孩子以适当的方式请求受害方原谅;

  (2)要求实施危害行为的孩子的父母或监护人支付民事赔偿;

  (3)将实施了危害行为孩子遣送给对该孩子负有再教育职责的人;

  (4)将实施了危害行为的孩子遣送给行政当局或负责再教育的社会组织。

  法院可以对已满十五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实施了轻罪或重罪的未成年犯适用上述措施。

第五十四条 适用于精神紊乱犯罪人的措施

  对在精神紊乱状态下实施了犯罪行为的犯罪人,或者犯罪时精神正常,但在法院判决前或刑罚执行过程中精神紊乱的犯罪人,可以享受相关的精神治疗措施,例如送到精神病医院或特定的医疗中心。

  当从精神紊乱恢复到精神正常状态以后,应将犯罪人带回,由法院作出判决;如果法院的判决或控诉仍然在有效期,则执行原判决。

  治疗期限应当计算在刑罚执行期限内。

第五十五条 适用于酒精或毒品成瘾的犯罪人的措施

  对已经实施了犯罪且没有判决剥夺自由刑的犯罪人,如果他们有酒精或毒品的瘾癖,法院可以要求他们在精神病院或特殊的医疗中心进行瘾癖治疗。如果这种瘾癖犯罪人被处以剥夺自由刑,法院应当要求他们要在服刑时接受瘾癖治疗;如果所判处的剥夺自由刑执行完毕,而瘾癖治疗措施还没有执行完毕,法院可以适用以下医疗措施:遣送他们到医院治疗,或将他们托付给行政当局、社会组织、集体组织继续进行再教育或医疗治疗。

  戒除酒精或毒品的瘾癖后,应将犯罪人带回,由法院作出判决,或者如果原控诉或法院的判决仍然有效,原判决必须执行。

  治疗措施执行的时间应当计算在刑罚执行期限内。

第二编 具体犯罪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犯罪

第五十六条 背叛国家罪

  任何老挝公民与外国人或外国组织联系或合作,意图破坏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独立、主权、领土完整、伟大政治基础、国防和安全、经济、文化和社会,处十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监禁,并处10 000 000基普以上500 000 000基普以下罚金。除此之外,可以根据本法第34条之规定没收其财产,并且可以处以软禁、终身监禁或死刑。

  本罪的预备和未遂也应处罚。

  任何老挝公民接受外国人或外国组织的指派去实施本条所规定之罪,但在实施该罪以前自愿将相关事实向当局进行报告的,不处罚。

第五十七条 谋反罪

  为颠覆或者削弱当局的管理,任何人参加可能引起内乱的活动,处十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监禁,并处10 000 000基普以上500 000 000基普以下罚金。除此之外,可以根据本法第34条之规定没收其财产,并且可以处以软禁、终身监禁或死刑。

  本罪的预备和未遂应处罚。

第五十八条 间谍罪

  任何外国个人、侨民或无国籍人收集情报、国家或官方机密性质的文件,意图损坏或破坏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处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监禁,并处5 000 000基普以上300 000 000基普以下罚金。此外,根据本法第34条之规定,可以没收犯罪人的财产,还可以对犯罪进行软禁,判处终身监禁或死刑。

  任何人收集情报、国家或官方的机密件,意图将这些文件转达给破坏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老挝反政府武装,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监禁,并处5 000 000基普以上200 0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此外,根据本法第34条之规定,可以没收犯罪人的财产,还可以对这种犯罪人进行软禁。

  老挝公民搜集情报、国家或官方机密性质的文件,意图将其转送给旨在损坏或破坏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外国人或外国组织,按背叛国家罪论处,并按本法第56条之规定处罚。

  本罪的未遂也应处罚。

第五十九条 破坏领土影响国家安全罪

  任何武装人员破坏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领土,因而影响国家安全的,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监禁,并处3 000 000基普以上150 0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

  本罪的未遂应处罚。

第六十条 (新)损害国家安全利益的伤害罪

  以破坏或削弱国家当局为目的,任何人伤害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领导人,处十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监禁,并处10 000 000基普以上150 0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

  违反前款之规定,如果造成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领导人死亡,处以终身监禁,并处150 000 000基普以上1 000 0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或者处以死刑。

  以破坏或削弱国家当局为目的,任何人伤害国家代表、公务员,或伤害执行国家或社会组织活动的人员,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监禁,并处5 000 000基普以上50 0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

  违反前款之规定,造成相关人员死亡的,处十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监禁,并处10 000 000基普以下100 0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或者处以终身监禁,并处150 000 000基普以上500 000 000基普以下罚金;或者处以死刑。

  以引起分裂、破坏国际关系或导致战争为目的,任何人伤害来访老挝的外国领导人及其家属和随行代表团成员,或伤害外国或国际组织在老挝的代表及其家属,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监禁,并处10 000 000基普以上150 0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

  违反前款之规定,造成相关人员死亡的,处终身监禁,并处150 000 000基普以上1 000 0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或处以死刑。

  除上述刑罚之外,根据本法第34条之规定,可以没收犯罪人的财产,并可以进行软禁。

  本罪的预备和未遂也应处罚。

  第六十一条 破坏罪

  以破坏或者削弱国家或国家经济为目的,任何人破坏、损坏或焚烧工厂、办公室、建筑物、道路、通讯设施、运输车辆、电信设备,以及经济基础的其他设施,或在各社区或向动物释放有毒化学物质或病毒的,处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监禁,并处5 000 000基普以上100 000 000以下的罚金。不仅如此,根据本法第34条之规定,可以没收犯罪人的财产,可以对犯罪人进行软禁;处以终身监禁或死刑。

  本罪的预备和未遂也应处罚。

第六十二条 危害国家信用罪

  任何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或利用职务之便,破坏工业、贸易、运输、农业、金融或其他经济基础设施和国家、社会组织活动的其他服务业,造成内部分裂或削弱国家,危害国民经济,处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监禁,并处3 000 000基普以上100 0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不仅如此,根据本法第34条之规定,可以没收犯罪人的财产,可以对犯罪人进行软禁;处以终身监禁或死刑。

  第六十三条 伪造银行票据或使用伪造的银行票据罪

  任何人利用印刷机或以其他方式伪造银行票据或外国的流通货币,或者进口伪造的银行票据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流通的,处以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监禁,并处以10 000 000基普以上150 0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

  任何人通过一个有组织集团或大量地伪造银行票据或进口伪造的银行票据的,处十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监禁,并处20 000 000基普以上300 0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

  前两款之罪的未遂和预备也处罚。

  任何人明知是伪造的票据而使用的,处三个月以上五年以下的监禁,并处200 000基普以上5 0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

  任何人明知持有的是伪造的银行票据而没有向当局报告,处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的监禁,并处100 000基普以上5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

第六十四条 (新)洗钱罪

  为了转移来自腐败、贩毒、贩卖人口、贸易武器的钱财以及其他违法所得,任何人将其存入银行、购买土地、购买房产、借给他人或从事其他活动的,是洗钱,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监禁,并按洗钱金额的三分之一并处罚金。

  本罪的预备和未遂也应处罚。

  帮助洗钱的,处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的监禁,并按洗钱数额的百分之一并处罚金。

第六十五条 反对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宣传罪

  以破坏或削弱国家当局为目的,任何人以口头、书面的形式,或者通过印刷品、报纸、动态图像、视频、照片、文件或其他媒体,从事反对和污蔑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宣传活动,或从事歪曲党的领导和政府的政策的宣传,或者传播虚假谣言引起社会混乱,处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监禁,并处500 000基普以上10 0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

第六十六条 破坏团结罪

  以破坏国家团结为目的,任何人分割民族团体或引起民族团体的愤怒,或制造社会的矛盾,处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监禁,并处500 000基普以上10 0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

第六十七条 内乱罪

  以破坏社会秩序的基础为目的,任何人加入武装组织,从事袭击和破坏工厂、企业、政府部门,或社会团体,或者囚禁公务员、平民,或杀害公务员或平民,或者抢劫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产的,处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监禁,并处5 000 000基普以上100 0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除此以外,根据本法第34条之规定,可以没收犯罪人的财产,可以对犯罪人进行软禁;处以终身监禁或死刑。

  本罪的预备和未遂也应处罚。

第六十八条 破坏或袭击拘留所或感化中心

  以绑架或释放被关押在拘留所或感化中心的被告或犯人为目的,任何人使用暴力破坏或袭击拘留所或感化中心;或者使用暴力绑架运送途中的被告或囚犯的,处以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监禁,并处5 000 000基普以上100 0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对这种犯罪人也可实行软禁,处以终生监禁或死刑。

  任何人引起拘留所和感化中心混乱,或者破坏拘留所和感化中心的内部管理制度,或诱惑被关押的被告人和囚犯逃跑的,处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监禁,并处500 000基普以上10 0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

  本罪的预备和未遂也应处罚。

第六十九条 加入敌军、掩护反革命人员罪

  任何人在革命战争中脱逃,加入敌军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监禁,并处500 000基普以上100 0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

  任何人隐瞒、藏匿、庇护、协助从事反革命的人员的,处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监禁,并处200 000基普以上50 0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

  第七十条 针对友好国家的犯罪

  任何人针对友好国家实施本法第56条至第69条规定之罪的,按照相应犯罪的法定刑,比照针对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实施相应犯罪处罚。

第七十一条 泄露国家、行政秘密罪

  负责保管、保存、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的人泄露国家机密,或者允许泄露国家机密,或丢失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的监禁,并处500 000基普以上10 0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

  如果泄露的秘密属于行政秘密,[15]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监禁,并处100 000基普以上5 0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

第七十二条 旨在引起社会动乱的聚会罪

  以引起社会动乱为目的,任何人举办或参加群体集会,进行抗议游行、示威和其他活动,给社会造成损失的,处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监禁,并处200 000基普以上50 0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

  本罪的未遂也应处罚。

  第七十三条 毁坏和移除界标罪

  任何人非法故意销毁或损坏任何界标,[16]或者故意移除任何界标,处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的监禁,并处5 000 000基普以上20 0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

第七十四条 破坏、诋毁国徽或国旗罪

  任何人以影响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荣誉和威望的方式,破坏、贬低国徽、国旗,处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的监禁,并处20 000基普以上3 0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

第七十五条 动员非法移民罪

  任何人公开鼓励、误导人们逃亡国外,非法向国内移民或向国外移民的,处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的监禁,并处1 000 000基普以上10 0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

  情节严重或构成本罪的累犯的,处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的监禁,并处2 000 000基普以上20 0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

  第七十六条 非法生产、拥有、使用武器或爆炸物罪

  任何人非法生产、拥有、持有、携带、使用战争武器[17]、炸药物的,处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的监禁,并处500 000基普以上10 0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

第七十七条 非法从事武器、爆炸物贸易罪

  任何人非法购买、出售战争武器、爆炸物的,处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的监禁,并处1 000 000基普以上20 0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

  任何人将购买、出售战争武器、爆炸物作为一种职业,或作为有组织犯罪集团活动的一部分,或者购买、出售大量战争武器、爆炸物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监禁,并处5 000 000基普以上50 0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

第七十八条 盗窃、挪用、抢劫武器、爆炸物罪

  任何人通过盗窃、挪用或抢劫的方式,获取战争武器、炸药物的,处两年以上五年以下的监禁,并处2 000 000基普以上25 0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

  任何人将盗窃、挪用、抢劫战争武器、爆炸物作为一种职业,或作为有组织犯罪集团活动的一部分,或者获得大量战争武器、爆炸物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监禁,并处5 000 000基普以上50 0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

  第七十九条 丢失国家或集体的武器、爆炸物罪

  任何人过失造成国家或集体的战争武器、炸药丢失的,处三个月以上三年以下的监禁或不剥夺自由的再教育,并处100 000基普以上1 500 000以下的罚金。

第八十条 (新)涉及化学武器罪

  化学武器是指用于毁灭人类的会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武器。

  为生产化学武器,任何人生产、销售、购买、移交、交换、占有、运输化学物质的,依据下述规定处罚:

  (1)实施上述行为之一,化学物质的数量在5 000克以下的,处五年以上六年以下的监禁,并处5 000 000基普以上6 0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

  (2)实施上述行为之一,化学物质的数量在5 000克以上10 000克以下的,处六年以上八年以下的监禁,并处6 000 000基普以上8 0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

  (3)实施上述行为之一,化学物质的数量在10 000克以上的,处八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监禁,并处8 000 000基普以上10 0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

  任何人从事生产、销售、购买、移交、交换、占有或运输化学武器,或者煽动、怂恿使用化学武器,依据下述规定处罚:

  (1)实施上述行为之一,化学物质的数量在5 000克以下的,处七年以上八年以下的监禁,并处100 000 000基普以上200 0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

  (2)实施上述行为之一,化学物质的数量在5 000克以上10 000克以下的,处八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监禁,并处200 000 000基普以上300 0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

  (3)实施上述行为之一,化学物质的数量在10 000克以上的,处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的监禁,并处300 000 000基普以上500 0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

  对使用化学武器的人,依据下述规定处罚:

  (1)如果造成轻微损失,处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监禁,并处700 000 000基普以上1 500 0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

  (2)如果造成中等损失,处终身监禁,并处2 000 000 000基普以上5 000 0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

  (3)如果造成重大损失,处死刑。

  本罪的未遂也应处罚。

第八十一条 非法生产或持有无线电通信设备罪

  任何人非法生产、拥有、安装无线电通信设备,处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的监禁,并处300 000基普以上3 0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

  第八十二条 非法行医罪

  以营利为目的,没有官方颁发的行医执照的人为他人治病,处100 000基普以上5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

  违反前款之规定,造成病人残疾或死亡的,处三个月以上五年以下的监禁,并处500 000基普以上5 0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

第八十三条 赌博罪

  任何人沉迷于禁止的赌博的,处从200 000基普以上2 0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

  对同意使用其房屋作为赌博场所的人,首席赌徒,赌博之累犯,处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的监禁或不剥夺自由的再教育,并处500 000基普以上10 0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

第八十四条 流氓罪

  任何人违反社会生活原则或规则,使用暴力、威胁、攻击性的语言,或实施其他不符合社会秩序活动,处以公开批评,并处50 000基普以上500 000基普以下罚金。

  本罪的累犯,处以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监禁或不剥夺自由的再教育,并处100 000基普以上1 0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

第八十五条 危害交通安全罪

  任何人故意破坏或阻碍交通;修改或损坏交通标志、信号、公里标志;对车辆驾驶员使用暴力或威胁,引起交通事故,处六个月以上两年以下的监禁,并处100 000基普以上1 0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

  违反前款之规定,造成重伤或身体残疾的,处以两年以上五年以下的监禁,并处200 000基普以上2 0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

  违反第一款之规定,造成他人死亡的,处六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监禁,并处300 000基普以上3 0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

  如果第一款之行为是由于过失实施的,处50 000基普以上3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

  如果第一款之行为是基于过失实施,但造成了重伤,或伤害多人,或造成身体残疾,处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的监禁,并处100 000基普以上1 0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

  如第一款之行为是基于过失所实施,但造成他人死亡的,处两年以上五年以下的监禁,并处200 000基普以上2 0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

  如第一款之行为是基于过失所实施,但造成多人死亡的,处五年以上八年以下的监禁,并处500 000基普以上5 0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

第八十六条 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交通事故罪

  任何人违反交通法规,因而造成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处50 000基普以上3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

  违反前款之规定,造成重伤,伤害多人或造成身体残疾的,处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的监禁,并处100 000基普以上5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

  违反第一款之规定,造成他人死亡的,处两年以上五年以下的监禁,并处150 000基普以上7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

  违反第一款之规定,造成多人死亡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监禁,并处200 000基普以上1 0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

  第八十七条 逃离事故现场罪

  引起事故的人逃离事故现场的,处六个月以上两年以下的监禁,并处200 000基普以上1 000 000基普以下的监禁。

  本罪的未遂也处罚。

第二章 侵害他人生命、健康、荣誉罪

第八十八条 故意杀人罪

  任何人故意造成他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监禁,并处1 000 000基普以上5 0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

  任何犯人将谋杀作为一种职业,进行有预谋的杀人,以残忍的手段杀人,杀害正在履行职务的公务员,杀害多人或正在怀孕的妇女,为掩盖罪行而杀人,处十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监禁,并处2 000 000基普以上10 0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除此之外,还可以对这种犯罪人实行软禁,处以终身监禁或死刑。

  任何人由于对被害人的非法行为的严重愤怒而杀人,如果这种愤怒是由于不可避免的强迫,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的监禁,并处500 000基普以上2 0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

  本罪的预备和未遂也处罚。

  第八十九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

  任何人过失或不经意导致他人死亡的,处两年以上五年以下的监禁,并处200 000基普以上1 0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

  犯罪前款之罪,导致多人死亡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监禁,并处300 000基普以上2 0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

第九十条 殴打罪

  任何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监禁,并处100 000基普以上500 000基普以下罚金。

  犯罪前款之罪,导致他人重的,或由犯罪集团实施的,处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监禁,并处500 000基普以上1 5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

  故意伤害导致受害人残废或死亡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监禁,并处700 000基普以上3 0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

  本罪的未遂也处罚。

第九十一条 过失伤害罪

  任何人疏忽大意地或漫不经心地造成他人伤害的,处50 000基普以上3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

  违反前款之规定,造成重伤,或多人伤害,或残疾的,处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的监禁,处100 000基普以上5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

  第九十二条 非法堕胎罪

  任何人非法给他人堕胎的,处两年以上五年以下的监禁,并处200 000基普以上5 0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

  非法堕胎或堕胎者或将堕胎作为职业者,导致被堕胎者的健康恶化或造成死亡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监禁,并处300 000基普以上10 000 000基普以下的监禁。

  任何妇女为自己执行堕胎手术的,或者非法招募他人为自己执行堕胎手术的,处以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监禁,并处100 000基普以上5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

  本罪的未遂也处罚。

第九十三条 见危不救罪

  任何人发现他人的生命或健康处于危险之中,在能提供救助的情况下未能提供救助,或者没有请求他人救助的,处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监禁,并处100 000基普以上5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

  对生命或健康处于危险状态的人有救助责任的人,未能履行救助职责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监禁,并处200 000基普以上1 0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

第九十四条 诋毁罪与诽谤罪

  任何人以书面、口头或其他方式严重损害他人的名誉的,处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监禁或不剥夺自由的再教育,并处50 000基普以上3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

  任何人以书面、口头,以及其他可能对他人的名誉造成严重损害的方式诽谤他人,[18]处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监禁或不剥夺自由的再教育,并处50 000基普以上3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

第九十五条 侮辱罪

  任何人以书面或口头方式用不雅的语言,或以不雅的行为对他人名誉造成严重损害的,处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监禁或不剥夺自由的再教育,并处50 000基普以上3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

第九十六条 诋毁尸体或死者的名誉罪

  对死者的尸体、名誉、埋葬的灵塔,任何人用不雅的行为或语言进行诋毁,造成恶劣影响的,处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监禁或不剥夺自由的再教育,并应处50 000基普以上3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

第三章 侵犯公民权利和自由罪

第九十七条 胁迫罪

  以暴力、武器或威胁方式,任何人胁迫他人,迫使他人违背自己的意愿,而按照行为人的意愿实施某种行为或不实施某种行为的,处三个月以上三年以下的监禁,并处100 000基普以上1 0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

  如前款之罪涉及劫持汽车、船舶或飞机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监禁,并处1 000 000基普以上50 0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

第九十八条 (新)危害航空运输、机场、港口安全法罪

  任何人使用武器或暴力劫持、控制或扣押飞机、轮船、汽车,或破坏机场或港口,处十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监禁,并处100 000 000基普以上500 0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

  犯前款之罪,造成大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处终身监禁,并处1 000 000 000基普以上10 000 0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或处以死刑。

  本罪的未遂也处罚。

第九十九条 非法逮捕和拘留罪

  任何人非法逮捕或拘留他人的,处六个月以上两年以下的监禁,并处500 000基普以上3 0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

  犯前款之罪,如损害了被逮捕或拘禁的人的健康,处两年以上五年以下的监禁,并处700 000基普以上5 0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

  犯第一款之罪,如果造成被逮捕或拘禁的人残废或死亡,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监禁,并处1 000 000基普以上7 0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

第一百条 拐卖人口罪

  为营利、勒索赎金或其他目的,任何人从事人口贸易,或拐卖人口的,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监禁,并处5 000 000基普以上50 0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

  第一百零一条 (新)劫持人质罪

  任何人强迫、抓获或扣留他人作为人质,并以杀害、肢体骚扰、继续扣留人质强迫他人或组织,以释放人质为条件要求他人或组织实施或不实施特定的行动的,处十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监禁,并处10 000 000基普以上50 0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

  犯前款之罪,如果多人被挟持作为人质、受到拷打或肢体骚扰,引起伤害或造成死亡的,处终身监禁,并处150 000 000基普以上500 0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或者处以死刑。

  本罪的未遂也应处罚。

第一百零二条 侵害个人自由罪

  任何人侵犯他人自由,妨害他们从事合法演讲、写作、集会、参加会议或其他自由的,处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监禁或不剥夺自由的再教育,并处100 000基普以上3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

第一百零三条 非法侵入住宅罪

  以使用暴力、威胁或者伪造证件、冒充官方人员或其他方式非法擅闯他人住宅的,处六个月以上两年以下的监禁,并处300 000基普以上1 0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

第一百零四条 侵害他人隐私罪

  任何人披露在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期间了解到的他人隐私,因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处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监禁,并处50 000基普以上5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

  拆阅他人的信件、电报或其他文件,窃听他人的电话交谈,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处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监禁,并处50 000基普以上5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

第一百零五条 妨害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罪

  以暴力、贿赂或误导的方式,任何人妨害他人在国民议会中的选举或被选举的民事权利的,处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监禁,并处100 000基普以上1 000 000以下的罚金。

第一百零六条 伪造或破坏选举文件罪

  任何人伪造、销毁选举文件,或者伪造、销毁国民议会选举的投票或选举结果的,处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监禁,并处200 000基普以上2 0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

第四章 侵犯国家、集体财产犯罪

第一百零七条 抢劫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罪

  为占有国家或集体的资产,任何人以暴力攻击或以他人的生命或健康直接相威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监禁,并处1 000 000基普以上10 0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

  以抢劫国家资产、集体资产为一种职业,作为有组织犯罪集团经常实施的犯罪之一,或者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生命损失、重大物质损害的,处十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监禁,并处5 000 000基普以上20 0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除此之外,依据本法第34条之规定,可以没收犯罪人的财产;可以对犯罪人实施软禁;处以终身监禁或死刑。

  本罪的预备和未遂也处罚。

第一百零八条 盗窃、抢夺国有财产、集体财产罪

  以盗窃的方式侵占国有财产、集体财产的,处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的监禁,并处100 000基普以上5 0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

  以抢劫[19]的方式侵占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监禁,并处200 000基普以上7 0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

  如果第一款之盗窃是通过强行撞入,破坏栅栏、门窗、容器、[20]橱柜和其他障碍物的方式实施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监禁,并处200 000基普以上7 0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

  如将盗窃、公然夺取作为一种职业、作为有组织犯罪集团经常实施的犯罪之一,造成严重损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监禁,并处1 000 000基普以上10 0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

  本罪的未遂也处罚。

  第一百零九条 骗取国有财产罪、集体财产罪

  任何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让管理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的人,或其他控制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的人交出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的,处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的监禁,并处200 000基普以上7 0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

  将骗取国家财产、集体财产作为一种职业,或由有组织犯罪集团实施,或造成严重损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监禁,并处5 000 000基普以上15 0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

  本罪的未遂也处罚。

第一百一十条 贪污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罪

  负责保管、运输、使用、维修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的人,以及因其他原因管理、控制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的人,滥用信托关系,贪污、侵吞、替换[21]国有资产的、集体资产的,处以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的监禁,并处200 000基普以上7 000 000以下的罚金。

  将贪污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作为一种职业,或由有组织犯罪集团实施,或造成严重损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监禁,并处5 000 000基普以上15 0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

  本罪的未遂也处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故意损毁、损坏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罪

  不管以何种方式、手段,任何人故意损毁、损坏国有财产、集体资产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监禁,并处200 000基普以上1 0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

  犯前款之罪,造成重大损失,或威胁到公众的生命和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监禁,并处500 000基普以上5 0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

  本罪的未遂也处罚。

第一百一十二条 破坏文物、有艺术价值建筑物罪

  任何人未经批准出口文物、有艺术价值的建筑物,或者破坏文物、有艺术价值的建筑物,不论该文物、有艺术价值的建筑物属集体所有还是个人所有,处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监禁,或根据有关文物保护法规给予罚金。

  任何人损毁、损坏舍利塔、圣地及其他类似的物体,或挖掘寺庙、损毁或销售佛像或其他圣物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的监禁,并处1 000 000基普以上10 0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过失损坏国有财产、集体财产罪

  任何人过失造成国有财产、集体财产重大损害或非重大损害,当损害影响社会或经济基础时,处三个月以上三年以下的监禁或不剥夺自由的教育,并处200 000基普以上1 5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

  第一百一十四条 管理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失职罪

  负有直接管理国有财产、集体财产责任的人,因未遵守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财产、集体财产严重损害的,处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的监禁,并处200 000基普以上2 0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

第一百一十五条 非法占有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罪

  任何人获得、收集、挖取到国有财产、集体财产,或他人移交的财物属于国有财产、集体财产,[22]没有通知当局而故意占有的,处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的监禁,并处100 000基普以上3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

  如本罪涉及的国有财产、集体财产的价值高昂、或数量较大的,处两年以上五年以下的监禁,并处200 000基普以上5 0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 隐藏、非法买卖国有财产、集体财产罪

  任何人接受、购买、保存、隐瞒、出售明知是通过抢劫、盗窃、抢夺、诈骗、贪污或其他非法方式获取的国有财产、集体财产的,处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的监禁,并处500 000基普以上5 0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

  如果将隐藏、非法买卖国有财产、集体财产作为一种职业,或作为有组织犯罪集团经常实施的犯罪之一,或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监禁,并处1 000 000基普以上10 0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

第一百一十七条 滥用国有财产、集体财产罪

  为了个人利益,任何人使用国有财产、集体财产,给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的监禁,并处100 000基普以上5 0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

第五章 侵犯个人财产犯罪

第一百一十八条 抢劫个人财产罪

  以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任何人以暴力攻击他人,或直接威胁他人的生命或健康的,处四年以上八年以下的监禁,并处800 000基普以上8 0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

  将抢劫他人财物作为职业,或作为有组织犯罪集团经常实施的犯罪之一,或者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处八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监禁,并处3 000 000基普以上15 0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

  本罪的预备与未遂也处罚。

第一百一十九条 盗窃、抢夺他人财产罪

  以秘密盗取的方式占有他人财物的,处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的监禁或不剥夺自由的再教育,并处100 000基普以上3 0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

  以抢夺的方式占有他人财物的,处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的监禁,并处150 000基普以上5 0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

  如果第一款之盗窃是通过强行撞入,破坏栅栏、门窗、容器、橱柜和其他障碍物的方式实施的,处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的监禁,并处200 000基普以上5 0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

  如果把盗窃、抢夺他人财产作为一种职业,或作为有组织犯罪集团经常实施的犯罪之一,或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的监禁,并处1 000 000基普以上8 0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

  本罪的未遂也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 诈骗罪

  任何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欺骗他人,使他人交出财产的,处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的监禁,并处200 000基普以上5 0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

  将诈骗他人财物作为一种职业,或作为有组织犯罪集团经常实施的犯罪之一,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以两年以上五年以下的监禁,并处500 000基普以上10 0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

  本罪的未遂也处罚。

第一百二十一条 侵占他人财产罪

  受他人之托保管或其他原因占有他人财物的人,滥用信托关系,侵吞、侵占、替换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的,处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的监禁,并处200 000基普以上5 0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

  将侵占他人财物作为一种职业,或作为有组织犯罪集团经常实施的犯罪之一,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处两年以上五年以下的监禁,并处500 000基普以上10 0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

  本罪的未遂也处罚。

第一百二十二条 故意损毁、破坏他人财产罪

  不论以何种方式或手段,任何人故意损毁、损坏他人财产的,处六个月以上两年以下的监禁,并处100 000基普以上1 0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

  犯前款之罪,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威胁到他人生命、健康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的监禁,并处300 000基普以上3 0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

  本罪的未遂也处罚。

第一百二十三条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罪

  通过发现、收集、挖掘或他人错误交付的方式取得他人的财产,没有通知当局而故意占有的,处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监禁,并处50 000基普以上2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

  如果所占财产价值高昂或数量较大,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监禁,并处200 000基普以上3 0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

第一百二十四条 隐瞒、非法买卖他人财产罪

  任何人接受、购买、保存、隐藏、出售明知是他人的财产,或通过抢劫、盗窃、抢夺、诈骗、侵占或其他方式取得的财产的,处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监禁,处300 000基普以上3 000 000基普的罚金。

  将隐瞒、非法买卖他人财产作为一种职业,或作为有组织犯罪集团经常实施的犯罪之一,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监禁,并处500 000基普以上5 0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

第一百二十五条 失火罪

  任何人因疏忽大意引起火灾,造成对他人的房屋、仓库、商店、农作物造成重大损害的,处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的监禁或不剥夺自由的再教育,并处300 000基普以上3 0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

第六章 危害婚姻家庭关系、风俗犯罪

第一百二十六条 通奸罪

  一个已婚的人与第三人发生性关系,处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监禁或不剥夺自由的再教育,并处500 000基普以上5 0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

  与已婚之人通奸的另一方以通奸论处。

第一百二十七条 不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父母、配偶的义务罪

  任何人未履行扶养未成年子女,[23]贫困的父母的义务,或未履行法院判决扶养残疾、生病的配偶的义务的,处公开批评,并处300 000基普以上3 000 000以下的罚金。

  第一百二十八条 强奸罪

  以武力、暴力相威胁、药物或其他物质,或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无可奈何的状态,违背她的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如果该妇女不是其配偶,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的监禁,处1 000 000基普以上5 0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

  如果被害人是已满15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依靠罪犯照顾的妇女或是罪犯治疗的病人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监禁,并处2 000 000基普以上10 0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

  如果是多人轮奸,强奸未满15周岁的幼女,在强奸过程中实施了殴打行为,或强奸导致被害人成为残疾或死亡的,处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监禁,并处5 000 000基普以上15 0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

  强奸被害人后谋杀被害人的,处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监禁,并处10 000 000基普以上20 0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不仅如此,可能对罪犯处以终身监禁或者死刑。

  本罪的未遂也处罚。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与儿童性交罪

  任何人与未满十五周岁的幼童或幼女发生性关系的,[24]处以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监禁,并处2 000 000基普以上5 000 000以下的罚金。

  第一百三十条 僧侣发生性关系罪

  任何僧侣、修女与女性或男性发生性关系,处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的监禁,并处500 000基普以上3 0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

  自愿与僧侣、修女发生性关系的男性或女性,以僧侣发生性关系罪论处。

第一百三十一条 卖淫罪

  任何人从事卖淫的,处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监禁或不剥夺自由的再教育,并处50 000基普以上5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

  帮助他人卖淫或为卖淫提供便利的,处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监禁或不剥夺自由的再教育,并处300 000基普以上1 0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

第一百三十二条 引诱卖淫罪

  引诱他人卖淫而获取收益的,不管行为以何种方式,处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的监禁,并处500 000基普以上10 0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

  将引诱卖淫作为一种职业,或被引诱卖淫的女性是未成年女性,强迫妇女在自己的监督下卖淫的,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的监禁,并处10 000 000基普以上5 000 000基普以下的监禁。

  第一百三十三条 (新)强迫卖淫罪

  任何人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监禁,并处10 000 000基普以上20 0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

  强迫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处十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监禁,并处20 000 000基普以上50 0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

第一百三十四条 (新)贩卖人口罪

  贩卖人口指通过欺骗、威胁、使用武力、债务束缚或其他方式,招收、转移、运输、隐藏、接收他人在国内或到国外,强迫他们劳动、卖淫、从事淫秽活动或任何违背老挝传统风俗的事情,或进行器官移植,或为了其他非法目的。

  对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上述行为,即使没有使用欺骗、威胁、使用暴力、债务束缚,也成立贩卖人口。

  从事贩卖人口的,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监禁,并处10 000 000基普以上100 0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

  将贩卖人口作为一种职业,或作为由有组织犯罪集团实施的犯罪,贩卖的人口为儿童,当被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被害人为犯罪人的近亲属,导致被害人严重伤害或残疾或精神失常的,处十五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监禁,并处100 000 000基普以上500 0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还应根据本法第34条之规定没收其财产。

  贩卖人口导致被害人终身残疾、感染艾滋病毒或死亡的,处终身监禁,并处500 000 000基普以上1 000 000 000基普以下的罚金,还应根据本法第34条之规定没收其财产。

  对贩卖妇女和儿童的,《妇女发展和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可以适用。

  本罪的未遂也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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