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作者:
主编:
法学分类:
全部
出版时间: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搜索 清空
登记的持股比例一般不得认定为夫妻财产约定


单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涉彩礼纠纷解释理解与适用

    

  依据《民法典》第1062条,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采取的是婚后劳动和资本所得共同所有规则。[1]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民法典》第1062条第2项在《婚姻法》第17条“生产、经营的收益”基础上,增加了“投资的收益”。在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且夫妻二人均为股东的情形下,如果夫妻双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无论是股权财产价值所对应的出资,还是股权收益,均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分享
划线
批注
分享
投稿
划线
选择文字与已标注内容“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
重复,继续标注将覆盖上次标注内容
是否继续?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