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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购、销售医保骗保购买药品行为的定性


单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等
文章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41辑(2023.5)

    

  根据调研情况,非法收购、销售医保骗保购买药品的行为形势十分严峻,一些犯罪分子组成犯罪团伙,倒卖医保骗保药品非法牟利,甚至指使、教唆、授意参保人员利用医保待遇虚开、多开药品后收购、销售,成为治理医保骗保违法犯罪的重要环节。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医保骗保犯罪典型案例三陈某美、陈某英、孙某玉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中,陈某英、孙某玉明知系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而非法收购、销售,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由于医保骗保的药品质量本身没有问题,无法适用假药、劣药相关犯罪和妨害药品管理罪的规定。2022年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办理危害药品安全案件解释》),其中第十三条对此问题作了专门规定。根据各方意见,《意见》(《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下同)第9条参照《办理危害药品安全案件解释》相关条文作了规定。关于本条,需要说明以下两点。
  (1)关于定罪量刑数额标准。《办理危害药品安全案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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