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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他人自杀的不同情况的分别处理


主编:胡云腾、熊选国、高憬宏、万春
来源:刑法罪名精释(第五版)(修订版)——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罪名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上册)

    

  引起他人自杀的,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应当考虑主客观两方面因素:一是客观上行为人的行为与被害人自杀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二是主观上行为人对被害人自杀是否具有过错。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由正当行为如批评教育、错误行为如错误处分或一般违法的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自杀主要由于其心胸狭窄等自身原因造成,行为人不可能预见到其行为会造成他人自杀,故不负刑事责任。
  (2)由严重违法行为如当众辱骂、诽谤、恐吓等引起他人自杀的,自杀可视为严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入罪条件,可分别以侮辱罪、诽谤罪、寻衅滋事罪等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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