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作者:
主编:
法学分类:
全部
出版时间: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搜索 清空
建设工程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签订的处理


主编:王志毅
来源:民法典告诉您怎么办:建设工程

    

  根据民法典789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建设工程合同一般具有合同标的额大,合同内容复杂、履行期较长等特点,为慎重起见,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书面形式的合同由于对承发包双方之间约定的权利义务都有明确的文字记载,能够提示双方适时地正确履行合同义务,当发生合同纠纷时,也便于分清责任,正确、及时地解决纠纷。
  建设工程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应当视为合同不成立。依据民法典合同编第490条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分享
划线
批注
分享
投稿
划线
选择文字与已标注内容“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
重复,继续标注将覆盖上次标注内容
是否继续?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