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789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建设工程合同一般具有合同标的额大,合同内容复杂、履行期较长等特点,为慎重起见,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书面形式的合同由于对承发包双方之间约定的权利义务都有明确的文字记载,能够提示双方适时地正确履行合同义务,当发生合同纠纷时,也便于分清责任,正确、及时地解决纠纷。
建设工程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应当视为合同不成立。依据民法典合同编第49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