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的高空抛物和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事件,直接危害了不特定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具有突发意外性强、破坏性大、举证难度高、社会影响广等特点。为解决我国社会长期存在的这一痼疾,民法典第1254条对侵权责任法第87条作了重大修改,就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责任增加了五项规定:(1)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2)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3)发生此类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明确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4)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发现侵权人的,有权向侵权人追偿;(5)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25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