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家族公司来说,由于该类公司特殊的人合性,在实践中出现关联担保的概率较高,根据《九民纪要》第十八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关联担保,《公司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决议,未经股东(大)会决议,构成越权代表。在此情况下,债权人主张担保合同有效,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对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决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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