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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标准与跨类保护


主编:冯晓青
文章名:驰名商标跨类保护及其所致注册商标撤销——某集团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等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
来源:商标法中公共领域案例解析

    

  (一)商标是否驰名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认定驰名商标应按照“按需认定”的原则,即只有在当事人请求且根据实际案情,需要对商标是否驰名作出判断时才可进行认定。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2019年修正的《商标法》第14条有明确规定。根据第14条“应当考虑”的表述可知,对于条文中所列举的五项因素必须考量,但基于“考虑”之表述,则五项因素并非必须全部具备。第一,即相关公众对商标的知晓程度。关于此项要素需要考虑两个问题。其一,何为“相关公众”;其二,何为“知晓程度”。考量与某一商标产生联系的公众范围,需要结合从商品的生产或服务的提供至消费的一系列过程等的因素进行,这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亦可推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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