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律能否确认、如何理解,是外国法律查明制度的重中之重。《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同)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的意见,当事人对该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均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予以确认;当事人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认定。实践中,个别法院直接以当事人存在异议为由认定外国法律不能查明。这种做法不符合法律适用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有损人民法院涉外民商事审判的公信力。当事人对于外国法律的内容及理解存有异议属于实践中常见的现象,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分析,并作出审查认定。《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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