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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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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敲诈勒索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主编:胡云腾、熊选国、高憬宏、万春
来源:刑法罪名精释(第五版)(修订版)——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罪名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下册)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1997年《刑法》对敲诈勒索罪增加了“数额较大”这一构成要件。因此,对勒索财物数额较小的行为,属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勒索财物数额虽未达到较大,但次数达到3次以上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此外,对在讨回合法债务的过程中,使用了带有某种威胁性的言辞、举动的行为,也不能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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