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有时也同时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但这种对人身权利的侵犯是使用威胁、要挟手段的结果。 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各种具有经济价值的财物或者是能给行为人带来一定利益的物品,包括动产、不动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或者是将能给行为人带来一定利益,或者是可以兑现的各种票证、单据,如提单、债券等。 2.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迫使其当场或者限期交出较大数额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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