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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在获取贷款时并无非法占有目的,事后故意不归还贷款行为的定性


主编:胡云腾、熊选国、高憬宏、万春
来源:刑法罪名精释(第五版)(修订版)——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罪名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上册)

    

  对于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应以贷款诈骗罪认定,基本没有分歧。但是,对于行为人在获取贷款时并无非法占有目的,而在事后却因各种各样的原因产生了占有的目的和占有的行为,应如何定性,理论和实践中争议较大。
  司法实践中,此类情况主要表现为:
  (1)以合法手段取得贷款后,再采取欺诈手段不归还贷款。这种情况往往是行为人通过合法的手段申请并获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后,在规定的归还日期到来之前,以经营亏损为由,采取转移或隐藏资金、携款潜逃等方式逃避归还贷款。有观点认为,事后故意虽然产生在取得贷款以后,但行为人仍具备“非法占有金融机构贷款”的主观目的。行为人客观行为方式符合《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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